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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给律师遗言:即便你能争到死缓 他们也要弄死我

曾有人在微博上鼓动曾珊脱光了到中南海门前裸奔,以此来引起中央高层对此案的重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什么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详尽规定,那还要各级人民法院干嘛?那还需要所谓法院层级设置及审级要求的“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审终审”干嘛?在此意义上,当曾成杰家属提出异议时法院的那一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既是对法律规定毫不知晓的反映——因为解释有规定,而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常识极度匮乏的表现——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后者依理“法无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应当锁在法律限定的权力笼子里,不可随性胡为,而前者是释法断理机关,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依法依理说明白,以法服人。尤其是在强调法律人性、人道价值的今天,即使解释没有具体到本案的具体情形,从解释的本意出发,也应当会有让人信服的结论的。

  可惜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开头没有“做”好,接着没有“说”好,以致后来的所做的一切都让人有“补洞”之感,尤其那种“网络管理人员不懂法说错话”之类的讲法,令人不可思议。法院乃神圣的司法之地,对外说法如此不懂法、不真心,仅用一句类似“外交用语”来搪塞,如此幼稚的做法、说法,让人遗憾之至。

  所以,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法律早有规定,执行机关却没有全面地依照规定操作。

  “秘密处决”暴露出的是某些司法执行机关的某种能力问题,比如如何应对媒体、网络、公众,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发言人制度、坦诚面对问题的今天,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做了些什么?该不该认真反思?其他所有司法机关是否也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秘密处决”还暴露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司法机构本身,对自己的工作属性认识模糊,也就是说,对“司法审判”(在我国,司法审判包括检察、司法执行等)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区别认识不足。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并不是“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并不是简单地法律有规定就照做,他们还担负着释法说理解案息讼的职责,法律的原则指导着每一个具体的工作步骤。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还在“造法”——让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具体化、可用化,所以,才会有“司法是国家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司法者的职责于国于民重如泰山。如果只会照法规定一一得一、一二得二似的司案,那似乎就不需要司法工作者了,找一部好电脑就解决问题了。

  为何会产生“不可告人”的浮想

  随着全民热议的纵深发展,如今对曾成杰案的热议已经跳出了程序法的范畴。

  有不少人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会在死刑执行问题上犯下“很低级的错误”,是由于审理曾成杰案在审理之时就存在着“不可告人”的问题,比如:在“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在有关的计算口径上,尤其是在集资后的实际兑付数额上的近5.18亿“误差”。另外案件尚未开庭,涉案企业及个人资产即已被处置,且处置过程至今未有准确信息出现,等等。这些问题,至今都让涉案人、涉案人的亲属、经办律师等“无可释怀”。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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