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一年之前,包括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等9名刑法学者就曾专门针对曾成杰案做出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中强调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去资产评估未果后,王少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这份报告。看到报告后的第一感觉是“资产被明显低估了”,但是,王少光认为,即使是这份不到三馆公司资产实际价值三分之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按照当时只还本金不计利息的处理政策,尚有2.8877亿元的盈余。
同样备受争议的是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的财产已经被处置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被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而曾成杰案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资产卖掉,外界根本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究竟有没有资不抵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个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
(实习生罗莎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从曾成杰案看当今司法环境
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
撰稿|沈 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曾成杰案,其重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缘由,一开始是对死刑犯的死刑执行究竟应当不应当告知家属,这其实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
“秘密处决”所暴露出的司法界现状
但颇为可笑的是,其实,在2013年,这根本就不应该是个问题。
按照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依此规定,作为曾成杰案的一审人民法院(亦即曾成杰的死刑执行法院),是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会见权?如果被执行人不申请会见(事实中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记载?如果被执行人申请会见但又缺乏具体联系方式的又应当如何办理?……如果说解释确定了原则,那么,每一级的相关人民法院都应当依原则具体落实,环环相扣,这才叫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