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之女:想问问法官父亲有没有遗言
稿件来源: 法制晚报
原标题 [曾成杰之女:想问问法官父亲有没有遗言]
7月12日,社会广泛关注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有了最终的结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了记者专访,曾鼎新表示,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在执行死刑前,法院曾张贴公告。
曾成杰之女曾珊今天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她正在去长沙第二看守所去领取父亲遗物的路上,如果顺利,今天希望能在殡仪馆领到父亲的骨灰。同时,她表示,她特别想见见曾成杰的主审法官,想当面问问他,父亲有没有什么遗言。
湖南高院称执刑当天曾张贴公告 曾成杰之女今日领父亲遗物并表示想见主审法官
法官,父亲临刑前说了啥?
最新进展
曾成杰之女想问问法官父亲有没有遗言
今天上午,曾珊接受法晚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她正在去长沙第二看守所去领取父亲遗物的路上。曾珊说,她的哥哥早就到了看守所,但是由于主管遗物的一个领导不在,值班人员说要等领导回来才能够取到遗物。
曾珊告诉记者,如果上午进行得顺利的话,取完父亲的遗物后,将马上赶往殡仪馆取父亲的骨灰,希望不会有什么差错。曾珊说,已经给殡仪馆打过电话了,只需要带着证明和身份证就可以取到骨灰了。
曾珊说,12日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13日他们才在法院门口看到张贴出来的告示。14日才收到执行死刑通知书。
曾珊表示,她想见见父亲的主审法官,想问问法官,父亲有没有什么遗言。
湖南高院详解
疑问一:为什么对曾成杰判处死刑?答:主犯、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详解: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
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
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疑问二:曾成杰案审判和执行死刑情况是否公开?答:无子女联系方式、执刑前曾张贴公告
详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曾成杰,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关于死刑执行的公告问题,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
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回应
曾珊:法院肯定知道律师的联系方式
针对湖南省高院表示,执行死刑前没有曾成杰亲属的联系方式。昨晚,曾成杰女儿曾珊认为法院有关“没有家属联系方式”的说法不成立。
她说:“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法院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我父亲的临终告别权和我们的临终会面权,对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我们表示极大的愤慨!”
曾珊还表示,昨天她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这已经是死刑执行后的两天。曾珊说,邮寄邮戳时间是7月13日,签发时间是她父亲被枪决的12日。
对此,曾珊表示,难道长沙中院法官不知道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法理以及犯人临终告别权和亲属临终会面权的人道吗?死刑也由注射改为枪决。人权何在?法理何在?天道何在?
微博致歉被误解宣布撤销
此前,媒体报道曾珊曾发微博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致歉。曾珊表示,这是被误解,本意并非道歉。曾珊表示:“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鉴于媒体曲解我的原意,现宣布撤销两则被误解的所谓致歉微博。感谢所有帮助我父亲案子的人!希望父亲的案子能够唤醒大家关注法治建设!”
各方说法
曾成杰不可能拒绝会见
针对曾成杰在执行死刑前,家人未能与其相见,甚至不知道哪天执行死刑,在微博上引发了多位律师的关注和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易延友表示,这里所说的罪犯只要提出会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安排;罪犯亲属只要提出会见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这里面不存在法院刑事裁量权不允许的情形。但是,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是提出了,如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
著名法律学者徐昕 则认为,长沙中院执行曾成杰死刑,明显违法,反复说谎。先称“法律无明文规定犯人死刑前必须和亲人见面”;后说“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再发“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并没要求”。既然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曾成杰不可能拒绝会见。
“验明正身”时才告知会见系违法
此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表微博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表示,这是明显违法。
仝宗锦认为,长沙中院可以辩称条文模糊,甚至可不提供证据,但行刑前验明正身时才告知明显违法,与规定死刑犯会见近亲属权利的第423条不同,“验明正身”是在前述司法解释的第426条中规定的。
该条还规定了与验明正身同时的其他环节,即“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已是“执行死刑前的迫在眉睫时刻”。因为暂定执行死刑的情形并不包括会见近亲属,因此时间上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赶来、安排会见等过程。
案情回放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2003年11月开始,他们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此后几年,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
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