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这个案件的判决有指导意义。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有“疑罪从轻、疑罪从宽”的思想。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往往是在量刑上有所顾虑。
此案的判决,是在新的司法精神指导下,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这是法治理念的进步。
新京报:对于这种进步,司法机关一段时间内会否有不适应?
赵俊:这涉及公检法系统思维的转变。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一些存在瑕疵的案件,无可避免。既有证明他作案的证据,但证据不太充分,你怎么判?
新刑诉法的实施,给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具体到办案人员身上,就要从过去的思维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办案,用我们内部的话说叫具备“司法勇气”。作为法官,我们还有普及这种进步的义务。
新京报:向老百姓普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赵俊:对。以中国老百姓的思维,杀人要偿命,证据不足把这个人放了,老百姓就认为法院不作为。怎么让老百姓去接受这种理念,只能通过一件件司法案件的审判,通过依法办案去普及。
新京报:你怎么看这种司法进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