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的第一个重大修改,是1949年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修正案》。这些修订将各军种部长从国家安全委员会中撤了出来,明确其受国防部长领导,并设置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职位,但没有指挥权或对联合参谋部的投票权。[11]最终的结果是,通过使其成为协调三个继续“单独管理,但不合并”的军种的活动的核心人物,显著增强了国防部长的权力。[12]
《1958年国防部改组法案》继续了统一各军种的趋势,进一步完善了各军种与国防部长之间的关系。各军种部将被“单独组织”,而不是“管理”,并置于国防部长的“指导、影响和控制”之下。[13]国会明确授权国防部长改组军种部,并确定了从总统通过国防部长到战区指挥官的指挥链。该法案还授权设立了专业司令部和联合司令部,并授予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对参谋长联席会议的表决权。[14]
1986年的《戈德华特- 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案》是自《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以来,最全面的国防改组法案。该法案是《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的第四次重大修改,也是二战后对国防部的第三次改组。其目的是:加强文官对国防部的控制,改进军队对文官领导的建议,明确作战指挥官的权力和责任,改进战略的制订和应急规划,并更有效地利用国防资源。《戈德华特- 尼科尔斯法案》中包含的新的,也可能是意义深远的修改之一是要求总统向国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介绍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15]1987年里根政府发布了第一份称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16]的文件。纵观历史,还没有哪个国家在实施大战略之前就对其公开的习惯,进而实践公开了的国家大战略。而美国人这么做了。
“9.11”事件的突发,暴露了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严重缺陷,小布什政府终下决心对美国国家安全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2002年11月,小布什总统签署通过了《2002年国土安全法》,成立了国土安全委员会(HSC)与国土安全部;2004年12月17日,通过了《2004年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从而拉开了战后美国最大一次国家安全体制改革的序幕。根据该法,设立了国家情报总监一职,并直接向总统汇报。新成立的相关机构还有:北方司令部、国家反情报执行办公室(ONCIX)、国家反恐中心、国家反扩散中心、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等。
四、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组织结构
“中央集权”与“分权制约”是美国宪法确立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构建。1947年《国家安全法》确立的初创时期的国家安全体制结构主要包括总统、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美国情报界和军事组织体制构成。事实上,任何政府体制都会受国际环境的变化、科技的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以制度和非制度的方式将其触角伸向更广泛的社会各个领域,而几经演变的美国国家安全体制则远远超出了原来设计中单纯的政府制度的范围。
由于美国对“国家安全体制”并未做严格的定义,在乔治·W·布什政府的国家安全总统指令-1号中对国家安全委员会体制的职责也仅是宽泛地描述成“协调行政部门和机构有效制定和执行国家安全政策的一个过程”。[17]又 因其结构比较复杂,轮廓并不清晰,特别是美国特有的战略文化思维,其体系结构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行政管理”模式。所以很少有著作能将“国家安全体制”和 “国家安全机制”进行清晰地描述。笔者根据涉及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能,将其分为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咨询层、监督层、社会影响层等六个层面,如图1所示。

(一)决策层
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决策层由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系统(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System)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