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通称第5个"中央1号文件")。文件针对农业所面临的困难,要求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贯彻科学技术必须为农村经济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稳定粮食生产,实行粮食调拨包干;贫困地区的国营厂矿应扩散产品,积极帮助发展乡镇企业。
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今后要实行党政分工。乡党委对乡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对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对经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不是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还要实行政企分开,乡政府应按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配备管理乡经济组织的人员,行使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切实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1987年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文件要求:粮食市场要完善合同定购,扩大自由购销,把定购以外的粮食真正放开搞活;搞好农村金融,开拓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开放利率,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形式,信用合作社要自负盈亏;明确对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10月25日,中共十三大在北京举行。大会指出: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改善,是整个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并且把它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很好地结合起来,保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改善农业的基础条件,努力抑制耕地大面积减少的现象,充分开发农业资源。
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8年
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翌年12月28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举行第13次全体会议,讨论从现在到"八五"期间深化农村改革和加速农业发展的问题。会议强调对于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来加快农业发展。
1989年
9月29日,江泽民在庆祝建国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是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指出发展农业,一要继续完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二要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三要增加国家、地方、集体和农民个人对农业的投入,并要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
10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近几年来,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局面仍未根本扭转,严重影响农业发展后劲。为此,各地要从今年秋冬起,集中人力物力,连续坚持三五年时间,大务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1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但最终还是要靠科学解决问题。各级政府必须把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抓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