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
5月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国家农委、农业部、农垦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制定的《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5月31日,邓小平同中共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指出:农村政策放宽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对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还是生产队经济的主体。只要生产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关键是发展生产力。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除表现在集体化的组织形式这方面外,还有因地制宜发展生产的问题。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
9月14日-22日,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着重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议认为,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等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农民增加了收入,农村的形势的越来越好;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一般地区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已经实行承包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了此次会议的纪要。
1981年
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稳定山权林权,根据群众需要划给自留山,并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社队集体林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造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木材实行全国"一本帐"集中统一管理,年采伐计划统一下达执行,各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要坚持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植树造林。随后,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在全国开展。
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是指出,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应当作为我国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这就是我们的方针;粮食征购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任务,今后要由国家收购部门同生产队订立合同,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生产队在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对作物种植面积有权自行灵活安排,剩余产品有权自行处理。
6月6日,全国籼型杂交水稻科研协作组袁隆平、李必湖、颜龙安、张先程等人,获得建国以来颁发的第一个特等发明奖。籼型杂交水稻是1973年培育出来,具有世界先进水平。1975年多点试种成功后,迅速推广,平均亩产比其它水稻良种增产100斤以上。
8月10日,国务院批转物价总局等8个单位联合规定的《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规定: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限于三类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粮油有些品种的议购可以低于或相当于超购价,有些品种可略高于超购价;其它农副产品议购价高于收购价幅度一般不超过30%;有的供过于求的品种,议购价可以略低于收购价,但有些重要的不要低于最低保护价。
11月26日-12月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召开全国农村宣传工作座谈会,提出要通过制定乡规民约,开展"五讲四美"、五好家庭等活动,抓好精神文明建议,使农村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面貌有一个显著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