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通称第3个"中央1号文件")。文件提出要延长土地承包期,规定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社会服务;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座谈会纪要》。
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指出乡镇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明确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7月19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发展多渠道流通,改变农副产品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的批发体制,砍掉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全民、集体、个人一齐上,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经营设施。
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仍未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解决贫困地区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力量,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展商品生产,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同时,对贫困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减轻负担,给予优惠;增加智力投资;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领导。
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的家庭,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驻户口;为了保护农民进入集镇兴业安居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其正当的经济活动。
198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突破4000亿公斤大关。
1985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通称第4个"中央1号文件")。十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改农产品统派购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2)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注意扶持养殖专业户、专业村。(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议购议销。(4)提倡社会集资修建公路,鼓励农民合资办车队、船队。(5)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为农村提供服务,按合同取酬。(7)放活农村金融政策,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存放利率允许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接近市场利率。(8)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提倡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股份式合作。(9)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10)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9月23日,陈云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讲话提出,现在有些农民对种粮食不感兴趣。对于粮食生产,我们还是要抓紧抓好。"无粮则乱,"这件事不能小看。
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范围和限额,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