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国有企业管理问题上。20 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石油行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把我国石油国企的权力从一个极端日益导向另一个极端:从完全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到掌握了过 多的自主权。随着政企分开的深入,一方面,企业管理的职能被完全交由企业自身掌控;另一方面,政府管理的职能却因能源行业体制的不健全呈现出萎缩态势,而 由政府职能萎缩所留下的空间又自然地为能源国企所占据。如今,在涉及能源领域的内政外交活动中,不仅在决策过程出现“国有能源企业制定国家能源政策”的局 面。在执行层面,能源国企凭借其卓越的技术优势、雄厚的财力基础和在国内能源领域的垄断地位,也使得政企之间的权力天平似乎日益倒向企业一边。
鉴于石油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国家对石油企业特别如我国这样的石油国企给予有效监控似乎理应是题中之义,但从现实来看,情况却并不乐观。
首先,就直接对国有石油企业负监管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言,尽管其在理论上具有监管海外国有资产、决定是否与进行何种投资、国有企业如何向政府上 交红利等权力,但一方面国资委的这些权力在具体操作层面其实显得十分乏力;另一方面由于国资委自身的业绩与国有企业的账本直接挂钩,作为最大股权人的国资委有时并不愿意对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实行过于严苛的规制,相反会倾向于鼓励其在海外寻找各种可能的机会,哪怕冒着损失国有资产的风险。
此外,目前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体制更侧重初期对项目的检查与审批,较少强调对其海外运作的监督,而即使进行监督,也同样存在一些操作性的问题。以石油国企为例,按照中国的行政级别制度,三大国有石油企业实际上属于部级或副部级单位,而负责对其海外商业活动予以监管的商务部派驻当地中国大使馆的经贸司则位属司级,也就是说监管者比被监管者的行政级别要低,因此即使当经贸司必须对中石油这样的大型国企下达指令的时候,后者也可以进行“选择性执行”,即执行那些对其有利的政策而绕开那些对其没有好处的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监管不力的情形之下,国有石油企业事实上比私人石油公司更具冒险投资的倾向,因为国有石油企业所需对之负责的是一个虚体且无强力监管问责机制的国家,其所受到的压力远不及私人石油公司来自那些大大小小、实实在在的股权人的压力那样强烈真切,最终若投资成功则企业上下分享利润、若投资失败 损失的却只是国有资产。
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在一些战乱的石油产区中外石油公司会作出不同的投资决策,其实并非跨国石油公司看不到风险背后的机会,也非中国石油公司看不到机会背后的风险。
五、结语
本文认为,一方面由于中石油的行为在根本上并不与国家石油外交的长远战略利益相违背;另一方面则源自中国在能源、对外投资和国有企业管理三方面的体制原因, 中石油才得以在中国对苏石油外交中发挥和拥有如此突出的作用与自主性。鉴于国际能源形势的日益严峻,可以预见包括石油在内的能源外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 仍将作为中国外交的一项重要议程。
因此,对于在对外能源合作领域起步较晚的中国而言,从既有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改进未来的石油外交实践就显得格外重要。作为中国石油外交的开山之作,中石油 —苏丹项目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国石油外交实践中政企关系上存在的缺陷和由此带来的部分负面效应。
特别考虑到中国的大型石油公司在所有制上均属国有,这一性质会让很多人自然地将石油公司的企业行为直接与国家意志相挂钩,把石油公司的海外行为完全视作对国 家石油外交政策的践行。迄今为止,这样的误解并不乏见,而事实上,本文的分析已经揭示出即使作为国有石油公司,其利益诉求与行为方式也绝非与国家意志严格 统一。
基于此,无论是出于保障国家石油利益抑或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中国都有必要加强对石油外交中政企关系的合理调整,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增进对企业海外行为的监督力度,以确保企业的逐利行为不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