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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民族关系

这说明我们可以用制度设计超越民族界限,但要从主流社会汉人做起,不能从少数民族做起。美国在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1865年废止了奴隶制,但直到1964年才结束了平等但隔离的种族藩篱,在废除奴隶制以后真正承认黑人是公民。

  国家从来不回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方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明年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三十周年,相比于其它国家基本法律颁布之后的执行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颁布了三十周年后,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却还没有出来。

  所以党和国家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这个制度,甚至提出不容置疑、不容削弱、不容动摇这样一些话语,这不是演戏,而是有深层考虑的。面对目前的状况,它的基本法律要求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必须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制定、落实这个法律的条例、法规、措施、办法,即5个自治区都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制定自治条例。但现在的问题是2006年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执法检查当中面对,国务院绝大多数部门没有做这件事情,导致5个自治区条例没有出台。这是一个互动,不是相互的博弈,而是共同完善这个制度的机制。国有企业在民族地方开发资源的时候,自治地方的权益是什么?不能单单指望着定出一条政策来,资源都开发走了,地税都不在当地交,在公司所在地交税,当地什么都没留下,当地能满意吗?当地的汉族也不满意,当地的领导也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用什么来规范呢?不能老靠讨政策,要靠法律。

  少数民族老百姓对这些问题并不清楚。更清楚的是一些干部和知识分子。我们现在面对的一些问题,有很细微的,也有宏观的、涉及到重大原则的,也涉及到我们对这些原则的解读和理解,所以只要一出事情,我们的海关、酒店、服务行业就会针对某一个群体实施特别“待遇”或拒绝入住。

  有人讲我们要公民平等,这叫公民平等吗?公民平等就是大家都一样安检,这都是政策执行的问题。如果你问海关他执行的是什么政策,或者问他知不知道什么是民族政策,他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关心的就是不能出问题,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一些人。一个旅馆明明有空房,但一看新疆或者西藏来的,就以没空房来婉拒。为什么?因为他的背后有人通知,告诉他如果有什么人来入住,要马上给派出所打电话。哪个旅馆愿意找这些麻烦事?干脆推出去更好,这都属于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你们关注的重点是政策本身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我认为问题恰恰在于执行。这些基本政策虽然是1950年代制定的,但拿到国际社会比较——无论是人权约法还是公民文化权利和其他国家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内涵——一点不弱,甚至还有很多相当先进的设计。但是在执行当中,政策落实得不好,这是最大的问题。

  所以我的结论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代表的民族政策体系是好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放大,有的地方缩减,没能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所以不是制度设计不好,而是执政能力方面存在问题。

  民族关系不是利益关系

  张海洋(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让我用两个假说来解释这种现象。一个是社会学里的“破窗理论”或“破车效应”;一个是生物人类学上的“建立者效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开国领导人在反复权衡和汲取长征到抗战再到三年内战胜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基本政治制度设计。现在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开国领导人不成熟,或者是受苏联影响才选择了这项可能存在漏洞的制度,我觉得现代人这样想,是有些狂妄,低估了那一代人的经验和智慧。他们都是有过九死一生经历的人,对世界会怎样黑,人心会怎样狠,比我们这些温室里长出来的人理解要深刻得多。换言之,中国民族关系陷入当前这种单边维稳吞噬金钱和人心的无底黑洞,这跟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制度的设计无关,而是在讲信修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原原本本兑现制度设计方面出了问题,至少是出了“偷工减料”的问题。回想大跃进后的“三年困难时期”,全国饿死了多少人,现在学界还在争议。但我敢说,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办人民公社不那么给力,所以饿死人就少得多。很多内地人还是靠逃荒到边疆民族地区才逃过一死。内蒙古当年还请北京的文人学者前去吃肉补营养,还曾从上海接受过几千孤儿并把他们养大成人。这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好处,现在没人说也没人信了。换言之,一种基于高尚理想的制度需要两个条件才能运行:一是认真兑现;二是精心呵护。中国从1987年十三大以来,除了刚刚开过的十八大,20年间计有四次党代表大会没有强调民族工作,也没有提到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无怪乎有人对它产生疑问,也无怪乎民族关系会沦落到现在的地步。

  • 责任编辑: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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