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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民族关系

这说明我们可以用制度设计超越民族界限,但要从主流社会汉人做起,不能从少数民族做起。美国在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1865年废止了奴隶制,但直到1964年才结束了平等但隔离的种族藩篱,在废除奴隶制以后真正承认黑人是公民。

  既然承认我们有问题,那是什么问题?我们应该好好理解中共十八大报告当中对民族事务的一段表述,应该说,这段表述没有新话,仅仅有一些重组,它大体上可以总结为这么几句话: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两个共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多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段话里最关键的是第一句,因为“全面贯彻××政策”在我们政治话语中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但是加“正确”二字就有深意了,“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这段话表明我们是存在不全面、不正确的问题。

  一个问题是“一刀切”,即在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不从实际出发的一刀切的问题,这类问题相当普遍。我们已经公布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情况的检查,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检查报告,其中列出的生态补偿、资源开发等问题到今天仍然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说的“一刀切”,指的是不顾当地实际,在招工、招干、合并小学等方面完全按照一个标准来做,最后造成的问题就是政策本身没有落实下去,而政策的落实与否就是一个标准,没有从实际出发,只要不从实际出发必然要出现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在对民族政策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解读方面,很多地方民族事务单位是无能为力的,民委系统不是一个强有力的职能部门,它在民族团结、民族事业繁荣发展、表彰、庆祝活动等方面做的工作更多一些。但是在地区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上,党政部门、维稳部门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判断力,这就使很多我们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原则受到了忽视。

  这种忽视体现在,西部大开发已经搞了十年,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也很快,这种时候,人们往往会对发展抱有比较激进、盲目的判断,导致其用简单和激进的办法去处理复杂和长期的问题。而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这是大家都有共识的。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境外问题、宗教等复杂因素的判断时,这些因素易导致我们在处理一些问题时走向另一个极端。

  打个比方,新疆到处贴一些类似于“露出你美丽的脸庞来,不要再盖头”的标语,作为一个宗教性习惯,表明宗教影响到了它的社会生活习惯,但这到底意味着什么?你说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还将它作为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础原则,那么这个习惯为什么要改变,这个算不算风俗习惯,有没有人来做探讨?

  再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都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核心是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什么是本民族内部事务?谁来界定?或者,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民族因素和地方因素的结合,其中的地方因素是什么?内部事务没有界定,怎么能够自主管理民族和地方的内部事务?这样的例子表明我们在在民族问题的解读上是不求甚解的,且没有在实践当中把它付诸实施。

  最后涉及的问题是依法办事。民族工作事务——我们简称为民族事务——是被纳入到法律规定中的,因为它是我们国家目前在整个政治体制设计中最完善的一个方面,我们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从省一级到县一级,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我们的根本的制度是代表大会,还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地方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的政治机制。其中政协有一个章程,民族区域自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群众自治也有一些涉及到群众自治、村民自治的条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基本政治制度又是国家基本法律,它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东西。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政治体制和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它的落实、实现程度是不够的,这是最大的问题。我们155个自治单位,依法制定自治条例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只有制定了地方自治条例才能落实自治法,现在有139个自治条例,600多个单行条例,还有16个地方没有自治条例,其中就包括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各省和自治区内的自治县、自治州之所以能够制定出自治条例是因为它不和中央发生关系,是地方内部关系,所以它的出台比较好办,而5个自治区的条例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 责任编辑: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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