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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以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私下交易行为”的“运动”,自1996年10月31日开始。为此北京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至今基本完成了对“变相卖车”的整顿,实现了全市各出租公司所有出租车实际产权人的真正“角色变换”,但也引出了一系列新的矛盾与冲突。 一开始,许多出租司机拿着《投资协议》纷纷诉诸法律,对此,“京高法(1997)134号”文件说:“到目前为止我市法院系统已受理的出租车经营纠纷案近160件,个别区、县甚至出现出租车司机集体上访和围阻法院的事件。所受理的出租汽车经营纠纷案件,原告人均为出租车营运司机,纠纷的争执焦点是买卖出租汽车合同的效力及变更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数额。”有司机称“当时,只要是司机告公司的案子一告一个赢”。这样的情况没有维持多久。 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京高法发〈1999)381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各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裁定驳回起诉”。于是出现了许多出租司机“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的局面,以至于2000年底,发生3名出租司机集体到北京西客站欲卧轨自杀,造成京广线停运数小时的事件。 无奈,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专门下发“京高法发(2001)282号”文件,重新规定“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高法发(1999)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