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套白狼”起家 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

2013-04-17 19:50:2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从手头掌握的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交通局的相关文件上看到,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是这样解释的——

  什么是“变相卖车”?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7)134号文件”称:“自1991年以来,我市出租行业普遍采用以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与运营司机之间订立买卖出租车协议为前提,收取营运司机购车款后,每月附加收取800—1200元不等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期限一般在3—5年不等,这一经营方式在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建立过程中,起到了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建立和发展出租车行业的作用。”

  “到1995年,这种经营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出租车是一种特殊车辆,其运营条件由合格车辆和出租车运营证组成。依我市‘车辆管理条理’的规定,出租汽车不能买卖,即使买卖双方定有合同,出租车辆所有权亦无法过户。其次,我市实行限制个体出租汽车运营政策。占我市90%的出租汽车为国营、集体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注册。从法律上讲运营出租车的所有权及运营证归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但从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看,几乎全部购买出租汽车的资金及经营费用,全部由运营司机垫付和支付,客观上产生了投资人与所有权人的分离。”

  为什么要整顿‘变相卖车’?

  “随着以买车为前提的经营方式期满及我市出租汽车的更新和出租车经营公司的兼并,以上两个弊端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中逐渐形成了营运司机与经营公司之间的矛盾。反映出的冲突为:司机要求兑现买车协议,因违背政策,车辆无法过户。公司要求退还购车款,将原来收取的每月800—1200元的管理费改为每月收取3200——4500元的承包费,由运营司机从运营开始起补付,营运司机认为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将管理费改为承包费吃亏,不同意这种办法。”

  这种投资人与所有权人分离的畸形关系,带来的矛盾是:1、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出租司机要求从公司收回投资人的全部权益,有的是要求把车的户口实施法定转移、有的是要求确认自己投资人的股东权益;2、作为拥有所有者权力,尤其是拥有出租车经营特权的公司却觉得:在同样收取司机“融资款”或“风险抵押金”的前提下,过去仅仅只收取出租司机每月1000元左右的管理费比每月收取4500元左右的承包费,吃了几千元的亏。

  “为了解决矛盾,整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1996年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颁布了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否定了以买卖出租车为前提的出租车经营方式,确定了以用益物权为依据的承包经营方式,规定了‘面的’月租费3500——4000元,‘夏利’车3800—4500元的月租费标准”。

责任编辑: 方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