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之二,司机与公司到底是啥关系? 调查中记者发现,出租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是一个谜。 其一,是正常的劳资关系吗? 北京市劳动局对劳资关系的解释认为,必须具备四大要素:一,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必须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行为;三,必须有劳动岗位工作;四,必须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这四条标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劳动检查处处长吴安泰的观点,目前,出租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确认为劳资关系。 但记者在采访平谷区劳动局局长刘长清及东城区劳动局局长高士令时,他们均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雇佣关系,是一种畸形的劳资关系。因为历史地看,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近几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督促强制下,才签定的;从支付工资的角度看,更多的是一种经营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中的收入分配关系;从交纳社会保险的角度看,一方面过去基本不交纳,即使现在有部分企业给司机交纳社会保险,也存在着严重的名实不符。 其二,是否是合作关系?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但,北京出租车行业没有一个司机不交风险抵押金,且在双方的这种关系中,总是以运营承包关系为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为副关系。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一提,出租司机反映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合作呈现“三步曲”状态:第一步,交钱,交风险抵押金或者交融资款;第二步,签承包合同;第三步,签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是资金、人力与企业运营权的合作过程。一句话,谁交钱,谁就可以开我的车,是一种经营权的出租,而不是我有岗位请你来出卖劳动力。但是这种合作关系也是一种不平等的畸形合作关系。 其三,二者的劳资关系究竟该如何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