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通州天运出租车公司司机董昕经过4年多的行业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 “集体所有制的出租车公司其财产归劳动群众所有,职工在企业里不仅享有按劳分配的权力,而且对集体积累的财产也有所有权。集体积累是不直接参与分配的全体职工的财产,是用于发展企业和职工福利的资金。只有职工大会才有分配权。这样就确立了职工在企业里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福利政策。 劳动合同,是为在岗人员提出责任和利益的一种契约,但没有规定在企业里的政治权利。一些老板只让你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把职工变成临时工、打工仔。降低职工政治地位的目的,就是为了阉割你反抗掠夺与剥削的维权能力,就是要侵吞职工积累,更残酷地榨取你的剩余价值。他们不投资、不劳动、居然也敢对企业的主人拍着桌子大叫:‘不干,你给我走,这儿没人请你来!’ 关于劳动合同,首先要搞清谁是资方,谁是劳方,公司的资本全部来自司机,我们工人是资方,经职工大会通过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劳方,这些管理人员应同我们这些出资人的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而这些分文不出,靠政府给特许经营权自封为‘老板’的人,却将我们这些出资人变成了打工仔,真是黑白颠倒!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论述资本家是凭借自己的资本经营来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出租车公司的‘老板’连资本都没有,却直接掠夺工人的财富,他们比资本家更恶劣、更反动!” 焦点之三,收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记者做了这样一个测算:按北京出租车行业最普通的夏利车每辆收取司机风险抵押金3.5万元计算,全市6.6万辆公司出租车,仅此一项北京的出租车公司便从出租司机手中收取了23个亿的资金。占了全北京出租车业总资产的近一半。实际上,许多司机交的风险抵押金往往远远高于3.5万元,最高的达到近10万元。 那么,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呢?劳动部早在1994年、1995年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入厂押金”或“风险金”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还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用人单位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出租车公司是否认为他们收取司机的风险抵押金不合法呢? 记者先后采访的北京双祥出租车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赵振昆、北京北方出租车公司副总经理刘纲等出租公司的管理人员均认为,他们收取“风险抵押金”具有充分理由,说白了,就是为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和制约出租司机。“因为,出租汽车行业是特殊行业”。“举例来说,不收风险抵押金,司机会把出租车开跑,我到那里去找他?这都是为了公司财产安全”,“还有,司机持有大量营业款,要对他进行控制,否则司机都不交营业款,公司怎么经营?” 这样的理由似乎有其合理性,而出租司机对这些理由的质疑是:首先,许多高档公务车都是由国家公务人员或企业管理干部独自驾驶,天天开回家。就连出租车公司的老板,也往往把比出租车价值高数倍的高级公务车开回家,可这些人却为什么不用交一分钱的“风险抵押金”。其次,同样作为企业的职工,出租司机要交风险抵押金,那么,民航公司的飞行员也是单机作业,还能跨越国界,该交多少风险抵押金?船舶公司的驾驶员又该交多少的风险抵押金?再次,持有营业款和掌握公有资产的国企领导、财务人员又该给公司交纳多少经营类风险抵押金? 出租司机们反映:出租车公司违法违纪私定“家规”,手里攥着我们的几万元风险抵押金,用我们的资本,积累他们的财富。一些黑心的老板,抓住我们司机某个小毛病,或者找个借口就“炒鱿鱼”,风险抵押金自然落入了他们的腰包,这是巧取豪夺的剥削手段,这样的事实在北京出租车行业几乎天天都在发生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