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平权的可操作性
实现权利平等,不仅要考虑道义上的正当性,还要考量实践上的可行性;不仅要有理论上的研究和阐发,还要有实际操作上的策略和步骤;不仅要有民心的拥护,还要尽可能争取官意的推动。
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启蒙,继续呼吁民主宪政法治,继续理论创新和解放思想,乃至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请愿,抵制和抗议侵犯公民人权和政治权利的横暴势力,向当权者施加社会压力,推动有利于自由平权的社会进步,就像曾经促成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促成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比如当下可以呼吁争取落实或修改立法,实行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利、罢工权利、自由迁徙权利和收回政府的征税授权等等。另一方面,利用已有的合法的政治法律资源,“卑之无甚高论”,从责成执政者践行已有的承诺做起。
在不少方面民间的平权诉求与官方话语是可以兼容甚至对接的。比如现在有些反宪政的“理论家”动辄给人扣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帽子?在邓小平理论中,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公有制,更不等于计划经济,而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里反封建等级特权、人民当家作主、走向共同富裕这些社会主义制度的定义从未被否定和质疑,这正是要求平权的人们可以“坚持”付诸实施的。而邓小平时代压制民权导致严重不公不平的施政方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才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其政治与社会弊端,早已充分显现,在新世纪有了相应纠偏的口号“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并提出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首要职责等观念,虽然口惠而实不至,那也是一种政治承诺,可以要求假戏真做。在中共党史的主流话语和“新中国”政府的官方话语里从未否认“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亨廷顿在《第三波——二十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中,论民主化的道路和民主化的过程,他通过分析到1990年为止已经出现或正在进行民主化的国家经历,总结道:“民主的国家是用民主的方法产生的:舍此无它。民主国家是通过谈判、妥协和协议而产生的。它们是通过示威、竞选和选举而产生的,是通过非暴力地解决分歧而产生的。它们是由政府和反对派中的政治领袖所缔造的,他们都有勇气向现状挑战,并使他们追随者的眼前利益服从于民主的长远需要。民主国家是由政府和反对派中的领导人,即那些抵制反对派激进分子和政府中保守派的武力挑衅行为的领导人所创设的。民主国家是由政府和反对派中那些有智慧承认在政治上没有一个人可以垄断真理或美德的那些领袖们所创设的。妥协、选举、非暴力是第三波民主化的共同特征。”
那么,我们应当努力争取中国实行平权、完成民主转型的路径,可以表述为:循名责实,维权促改;行宪守法,还权于民;官民互动,和平转型。
所谓“循名责实,维权促改”,是对民间讲的,对公民个人讲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现在并不指望出台什么宏伟的政改“顶层设计”,首先要把许诺给人民的那些权利兑现,比如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基层自治、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人民代表民主选举、司法机关独立判案,总之现有法律和中共中央文件载诸明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承诺,不能让它们成为画饼,成为摆设和幌子。正如胡适所言,争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为国家争权利。
所谓“行宪守法,还权于民”,则是对公权力机关和官员讲的,宪法不能成为装饰,依法治国首先是治官,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还权于民”这个说法,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湖南省委书记任上时就提出过,它其实是不言自明的。因为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不在于是谁打下了“江山”,而在于人民的授权。“主权在民”是现代国家的普适原则。
官民良性互动,实现社会的和平转型,既符合底层民众的利益,算大账也符合执政者和精英阶层的利益。这并非一厢情愿,中国人不能仍然信奉以暴易暴的革命翻身理论。民主宪政者的假想敌也多是有理性精于计算的“经济人”。时至新世纪,中国的教育更加普及,社会更加开放,信息技术更发达,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以胡萝卜(用金钱建立维护既得利益的特权精英集团,收买知识精英,花钱摆平“刁民”)加大棒(强力镇压)的“维稳”成本越来越高。洗脑的“笔杆子”效用越来越低甚至信誉扫地,“枪杆子”也是由有思想的人掌握,未必可指挥如意,这样的社会现实是实现官民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国内背景。至少,可取“抢救式治疗”的态度,即以最大的善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转危为机,化险为夷,走出“历史的三峡”。
鄢烈山:平权,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词
地域发展失衡,城乡二元分割,贫富悬殊,官横民弱,为富不仁,教育资源分配不公,“阶层固化”,是有目共睹的现实,人们强烈要求改变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状况。在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富裕”等政治口号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的条件下,重庆的一系列做法,应该说是投合民意……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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