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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的新闻反转剧

当长期而稳定的、深入人心的、又与每个人生活或多或少联系的大政方针发生变化时,会有怎样的舆论波动呢?

中国人口政策演变历程(CFP)

  发公开信 提倡“只生一个娃”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9月25日,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至此,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和“晚、稀、少”的要求,最后定位在1980年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记者查阅到,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88年3月,中央指出,“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

  各省(区、市)根据中央的要求,先后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本地区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行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教授郭志刚介绍,所谓“现行生育政策”,并不是说现在的、当下的生育政策,而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央文件里面,对调整后的生育政策的表述。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这个政策的主要内容都没有变,只是稍微有一些小的调整。

  这些调整进入新世纪以后一直在进行,2002年12月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对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政策的规定进行了微调,并逐步形成了现在的生育政策。

  自2002年开始,湖北、甘肃、内蒙古实行“双独二胎”政策以来,山东、四川等省(区、市)开始陆续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到2011年,河南省也对生育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开始实行此政策,至此,全国所有省份都实行“双独二胎”政策。(法制晚报)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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