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40余年,中国少生4亿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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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40年回顾:累计少生4亿人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酝酿于上世纪50年代,启动于上世纪60年代,大规模实施是1973年以后,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政策总体符合人口发展的趋势,符合社会的趋势。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40多年,中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如果当初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中国人口恐怕要达到17亿至18亿,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能源等将比目前降低20%以上,不仅资源环境难以承载发展的需要,而且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可能达到现在这个水平。”毛群安称。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0年,中国的生育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照搬苏联的人口理论和人口政策,在政策和舆论上主张学习苏联奖励多生育的做法,对多生孩子进行鼓励,也曾出台过一些禁止节育、堕胎的规定。
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人口增长过快。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
当时著名人口学家马寅初通过实地考察发现人口增长过快,着手酝酿人口理论。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口死亡率急剧下降,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总人口达8.3亿。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的“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晚、稀、少”(“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一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中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