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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土地主人,农民才能拥有财产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这个农村改革方向,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农民通过财产权的确认,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并可以从中获取财产性收入。

土地的产权是农民关注的核心问题

农业发展需要搞集约化生产

 

  其实,土地承包制仅仅是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它难以使农民在此基础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由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对农村就业人口产生了巨大的吸附力。因此,内地省份的农民为了寻求更好的挣钱机会,纷纷离开土地到工厂打工,但由于承包地的流转未及时建立起来,反而导致大量农地抛荒的情况出现,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升。

  改革之所以在农村出现了停滞,关键的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农民关注的核心问题,即土地的产权问题。改革初期的土地承包虽然让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但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获得的只是承包权,而不是产权。很显然,土地承包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制度将农民锁定于土地的制度束缚,而当社会经济结构出现变化,农民开始离开土地以后,这种制度就明显地不适应了。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是被作为改革初期的一个成果而获得了神圣化的地位,对其进行再改革就需要对新形成的框框进行突破。相比之下,城市改革的各种阶段性成果由于未神圣化,对其进行再改革反而显得很自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获得了初期的改革红利后,中国农村的改革长期滞后于城市。

  让农民获得土地的财产权

  在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大势所趋的时候,农村改革已经成为农民的强烈要求,而农村改革必然要触及土地流转这个核心问题。实际上,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试点。今年8月,浙江温州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12类农村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最近,安徽省又决定在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未来还将建设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这些已经出现的探索与三中全会的改革目标高度契合,为全会搭建的理论框架化为实践作出了可贵的探索,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方向,又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化的最重要之处并不在于给GDP增加多少个百分点,而在于可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壁垒,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平等地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当农民对土地获得了财产权以后,不仅能够给城镇化的推进“助一臂之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流转,可以让原来沉睡的土地成为一种活化的市场资源,农民可以成为投资者,利用市场化机制对其实现资源配置,从而迸发出社会所需要的资本活力,创造出更多能够产生财富的新的资本源泉,而城镇化的目标也能够通过这样的途径得以顺利推进。

  35年前的改革,农民以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途径获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这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的一个改革举措。今天的改革,让农民可以通过土地的交易获得财产性收入,改革已经站到了新的高度。而通过这一途径,农民获得了完全意义的土地权利,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这是在农业生产力提高以后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必由之路。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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