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新闻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CFP)
媒体也该自我整顿了——专访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
■马想斌/特约撰稿人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中,从最开始警方跨省抓捕记者衍生的警权滥用,经持续发酵,剧情发生了转变。在这个过程中,舆论亦从最开始的反思媒体监督环境,逐渐变为媒体的自我反思。
然而,此事所涉及的反思,从来不是简单的一面。陈永洲事件作为一面当下媒体舆论监督的镜子,映照出了资本与公权双重挤压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如何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笔者专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
抓记者是报复性执法吗?
阳光:最开始长沙警方跨省抓捕《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使用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您如何看待这一罪名适用在媒体记者身上?
展江:这一罪名用在财经记者身上,上一个例子是2010年《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事件。但这一类的案件是不多的,涉及记者职务刑事指控是不太多的。
当然现在一个问题,有关的记者涉嫌收受金钱,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职务的范畴,但是即便如此,用刑事诽谤,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诽谤,还是针对公司商业信用的商业诽谤、商品声誉罪,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很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注重声誉,但记者和媒体有权对公司企业进行报道。如果说记者受贿,可以以受贿罪来惩罚。
阳光:一开始,就有同行提出,如果记者收钱了,该如何声援。延伸出的问题是,记者是不是受贿主体?
展江:之前在2008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因为收受别人的钱去爆料东北一个地产的问题,最后以受贿罪判了三年。我认为,那个当事人的罪是比较恰当的,尽管后来法律界对此有争论,他们认为记者不是公务员,所以记者的行为只是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但是我认为,适用贪污受贿罪。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力,记者可以利用采访的名义寻租。况且,中国的媒体一方面带有公权力的影子;一方面拥有市场权力,“是公权力和市场权力结合的怪胎”。所以,即便是按照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主体的定义,记者也是可以纳入的。
阳光:很多“抓记者”的背后都有一个案中案,这也引起新的争论,抓记者是报复性执法,还是记者太不干净?
展江:因为我们对实体的内容不太知道,所以很难判定实体的情况。从这个事件爆发一开始,我就不讨论实体,因为那些事情我们不掌握具体的全面的准确材料,没法判断。现在的情况是涉及到法治的问题,涉及到用刑法来制裁的问题,所以适用法律和法律程序要正确,实体的内容现在我们不能直说。长沙警方在程序上可能是有问题的,但是在实体,我现在倾向于相信长沙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接受大额金钱这样的证据,否则警方没有这么大的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