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十大自律(配图)(CFP)
具体来说,首先就是在一个相对腐败的媒体里面,自己做得比较干净。第二我鼓励媒体人去创业,现在有记者用淘宝拍卖的方式、或者基金会模式去做调查报道,就是不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形式。第三就是我们不因网络谣言的形势受挫,要看中时机通过微博、博客报道一些形式进行媒体舆论监督。
阳光:此外,央视在报道新快报陈永洲一事时,业界普遍的共识是存在媒体审判。其实关于媒体审判,或多或少都在各个媒体上出现过。那么,抛开央视进行媒体审判的政治因素外,媒体该如何避免“媒体审判”?
展江:“媒体审判”这个概念是来自于美国和英国,它是独立媒体违反了法律的正常程序,前于法院对个案的当事人做定罪,定性的报道和评论。
最近十多年来,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其主要表现包括: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等。上述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确有升级趋势,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
因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徐迅女士提出了在学界有影响的“徐十条”: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十大自律: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关于“徐十条”,最后一点对当下的媒体暂时不做硬性要求。但要说的是,承认存在媒体审判现象,不意味着“媒体审判”这顶帽子就可以随便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