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在中国表现弱势
链接:媒体为何在中国是弱者?
在西方国家,媒体通常被称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监督公权力、守望社会的责任。而在中国,媒体则是广义的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整个公权力谱系中,相对于其他权力机构,甚至不是公权力的机构,如国有垄断企业,媒体也是一个弱势者。这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有必然的因素?
不妨以新近发生的陈永洲案来剖析。
陈案最近呈现戏剧性的变化,最初群情激昂、新闻界总动员,声讨湖南警方,如今当事媒体道歉,各方偃旗息鼓。虽然案情逆转源于陈永洲的自供,但假设:陈在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中没有收受贿赂,媒体就会是胜利者吗?警方就会如陈永洲东家新快报所要求的那样放人吗?
长沙警方这次跨省刑拘陈的理由,是他的负面报道造成了中联重科的重大损失。根据中联重科的说法,按照专业机构的评估,陈的一篇报道使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损失了十几亿人民币。所以,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声誉”的罪名刑拘陈。且不论陈是否有罪——这是应由司法部门判定的事情——此处仅按照陈永洲并无事实过错的假设去推论,那么外部压力,尤其是新闻界的齐声声援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能改变警方决策?
从法律上来看,可能性很小。这一事件中,外界批评主要集中于警方抓捕的程序合法问题,即所谓“跨省追捕”和“先抓后审”,以及罪名适用问题。就后者来看,警方不一定会让步,即使不按这个罪名,总是找得出其他罪名的。至于先抓后审,已有律师指出,这并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换言之,经常被舆论诟病的程序合法问题,从法律上看,也并不一定批评得在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