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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土地主人,农民才能拥有财产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这个农村改革方向,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农民通过财产权的确认,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并可以从中获取财产性收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里有专门论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内容

  ■周俊生/特约撰稿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专门论述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内容。《决定》明确的改革方向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这个农村改革方向,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农民通过财产权的确认,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并可以从中获取财产性收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打破目前广泛存在于中国城乡之间的社会二元结构,使城乡发展能够进入一体化的机制,真正实现城乡之间的平等。因此,全会作出的这个决定,被视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重要的农村改革,将有效地释放农业生产的市场活力,使农业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农村改革滞后于城市改革

  中国35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使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出现在农村由农民自下而上掀起的改革,是中国最初的改革萌芽,安徽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仅仅是为了吃饱饭,在当时顶着巨大的压力签下“生死文书”,秘密策动了一场分田分地的活动,对于唤醒当时沉睡的中国走上改革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小岗村农民的这一行动得到高层的肯定,一场席卷中国农村的以土地承包为主导的改革迅速掀起,严重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体制终于瓦解,农业生产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以较少的劳动力就迎来了持续多年的大丰收。

  但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农村基本完成了土地承包改革以后,改革的重心迅速地转移到了城市,农村改革在相当长时间内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在城市改革越来越发展、改革红利越来越丰厚的背景下,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实惠慢慢消失,在生活水平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也越拉越大。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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