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相关城市的做法提供了“榜样”
二是穷尽性原则。所谓穷尽性原则,就是管理者采取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公共治理手段,必须以穷尽其他无害性手段为前提,在不得已需要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时候,也必须选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式。如前所述,中国城市交通的拥堵现状,并非汽车增多这一条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还有公共交通工具不发达、交通设施建设不合理(例如人车分流设施建设的滞后)、交通规则意识的薄弱。这几方面都与政府的治理不力有关,即便是车主交规意识和行车秩序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咎于交通执法的不严密。综观国外的绝大多数经验,“畅通无阻的立体交通世界”是建造出来的,更是管理出来的。例如香港的车辆不可谓不多,但他们非常奉行“交通规则意识”,路标设置十分规范严谨、简明易懂,令驾驶者和行人能直观感受到交通规则的指引。在这些管理手段尚未穷尽之前,征收拥堵费便很难合乎法治原则。
三是正当程序原则。到底要不要征收拥堵费,按照什么标准征收,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不是一个部门拍拍脑袋就能决定。公共政策的出台即便有了法律根据,还需要敞开大门广泛征集意见以使政策推行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这个过程是公私博弈的过程,也是不同社会群体博弈的过程,缺乏这种博弈的程序平台,偏颇的公共政策便可能酿造出新的社会不公。不仅如此,正当程序还强调征收行为的公开,征收标准、征收数额、费用流向和具体投放,都必须清清楚楚,便于公众知情和监督。这方面有不少前车之鉴,如社会抚养费几乎成为一本“黑账”,各地的停车费更是一本“糊涂账”,缺乏正当程序,谁敢保证拥堵费征收过后不会落入同样的窠臼?
四是“反哺”原则。行政收费应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将从公民口袋里收到的钱,花在老百姓需要的地方。拥堵费征收的目的,就在于改善交通和环境状况,这决定了其费用必须花在公共交通和环境治理上,而不能变成政府部门的“私腰包”。为防止城市治理者为本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收费冲动,就应建立收支两条线、公共财政预决算、收费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确保收上来的钱投放的公共性。如果没有建立起让拥堵费真正用于公共交通环境改善的法治机制,老百姓就很难放心从口袋里掏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