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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拥堵费的法理之辩

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径由正当性直接推导出合法性,其必须在说服民众的程序中借助于立法手段才能获得合法性,从而取得一个走向实践的“准生证”。

征收交通拥堵费的理由之一是日益严重的交通堵塞已经到了非征不可的地步

  如果说正当性辩论因不同主体的话语权不同,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那么合法性评判则是客观理性的唯一标准。从行政法治看,征收“拥堵费”是种行政收费行为,本质上是加重公民负担的侵益性行为,尤须恪守法定主义原则,也即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得到立法的明确授权。由于拥堵费本质上是为车主增设了一项额外义务,它进入公共政策之中就不能绕开法律上的障碍:这种针对公民的不利性措施,是否应当取得公众的同意?显然我们的管理者还不想进入到这个层面进行反思,而是在正当性根由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企图援引所谓的正当性来取代合法性拷问了。问题是,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径由正当性直接推导出合法性,其必须在说服民众的程序中借助于立法手段才能获得合法性,从而取得一个走向实践的“准生证”。

  在缺乏立法的充分博弈的基础上,由城市管理者单方面出台征收“拥堵费”的政策,不仅面临违法行政的指摘,且会涉嫌更为严重的如下问题:城市道路等基础建设费用已由国家税收支付,再对车主征收“拥堵费”是否涉嫌非正义的二次收费?在政府没有为车主提供权利补偿的情形下,单纯强调公民的负担是否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背景中,“拥堵费”会不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甚至造成更大的特权阶层特区?探讨这一公共政策的公平话题,我们必须深入到不同人群基于个体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可能导致的权利自由享有上的重大区别。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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