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图通过收费来治堵,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思维”
行政收费须恪守法治原则
或许一项公共政策可以忽略正当性的终极追问,但却无法绕过哪怕是形式上的合法性障碍。对于想要征收拥堵费的城市管理者而言,其必须对自己身处的法治环境有所察觉,将附加在公共政策之上的各种正当与非正当的目的,隐藏于合法性外壳之下。通俗地讲,就是要恪守法治的原则。
一是权力法定原则。征收拥堵费动用的是公权力,且指向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首要的原则是依法。近现代历史上,政府征税与收费是件很严肃的事情,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以致法治的重要标志便是严格控制政府向老百姓收钱。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行政收费法,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只有法律和经过授权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私自设定行政收费。而且,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04年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三条再次重申,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这些规范,都初步勾勒出行政收费的权力法定原则。城市管理者若想征收拥堵费,首先必须突破法律的壁垒,在立法上“下一番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