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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姐案细节:北京民警收受8万办理4户口

9月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公诉人举证称,2006年至2008年,龚爱爱委托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去世),分别办下山西临县户口“龚仙霞”,  山西兴县户口“龚爱爱”。

  专家释疑

  缘何以伪造买卖证件罪起诉

  检察机关对龚爱爱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起诉,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志军认为,这样的定性,效果将更显著,处理也更全面,“它既能包括居民身份证罪,又能涵括伪造户口本的这个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

  的相关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由此可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是否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龚爱爱案发前曾担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有网友质疑,龚爱爱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如果证明龚爱爱不是,她就构不成此罪。”

  据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介绍,《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的范围,“一个是从单位性质判断,一个是从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判断。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副行长,是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要看法律认定,与本人是否系长期合同工无关”。

  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是否意味着龚爱爱的资金如果的确是违法所得也没有办法对她进行处理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介绍,对于普通公民的巨额财产,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资金的来源是非法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这笔非法资金最初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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