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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例总的精神是要收紧对民间武器的政策,但前后的变化又反映出法规的制定者不得不迁就广东的现实,如对民间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机枪、大炮等重型武器,最初省政府的条例是不允许的,但后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条例则是允许的。政府当日不可能有能力彻底解决广东民间武器充斥的问题,在商团事变后,民间武器的减少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对民间武器也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制。 四 民国初年的广东好像是个硝烟四起的大战场,除了孙中山与军阀的斗争、军阀混战外,随时还有规模不等的其他战事:军警剿匪、盗匪火并、乡村械斗、团匪对抗、军团冲突等;关于这些战事的报道,经常都会提到新式武器。在广东(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武器进入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华侨聚居的台山、开平、恩平等县建立了大量碉楼(多数是合民居和堡垒为一体的建筑),仅开平一县,全盛时期有3000多座,现存还有1800多座,大多数建成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所有的碉楼都有多个射击孔,华侨还从国外购回枪支弹药、探照灯、发电机、报警器作自卫之用。(注:见张国雄撰文、李玉祥等摄影的《老房子·开平碉楼与民居》(江苏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在不少地方,新式枪械成为在民间特别普及的重工业产品。 民间武器又是民国初年影响广东政局的重要因素。国内其他城市的商人,很少能像广州商人那样对政权更迭产生那样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州有一支武器精良的商团军。商团事变的前因后果虽很复杂,但导火线则是“扣械”,政府和商团围绕着被扣武器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较量,以至商团方面事后仍把事变称作“广东扣械潮”。事变中全省各地十几万商团、乡团卷入对抗政府的政治行动,也是因为拥有大量武器而有恃无恐。广东各地乡团经常介入政治派系之间的军事斗争,如1923年上半年,粤汉铁路沿线一带的乡团站在孙中山一方击败沈鸿英的部队,孙中山在表彰通令中,称他们是“深明大义,乘机杀贼,或协助我军作战,或扰乱逆贼后方,致收迅克之功”。(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2年第11号,大元帅令。)而粤北仁化县的乡团,却以武力抗拒听命于孙中山的谭延闿部湘军通过。(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4号,大元帅训令第40号。)1925年9月,大元帅府命令粤军将卓仁机旅缴械,执行缴械任务的是卓旅驻地台山县的乡团。(注:《台山民团围缴卓旅枪械详情》、《收缴卓仁机部枪械续记》,《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7、10日。) 时人说,“民间宿兵,实为祸乱之阶”。(注:胡仲弢:《广东地方警卫队各县编练经过情形》,第82页。)按照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部分民间武器即使原来出于“自卫”而存在,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演变成为地方权势集团和人物对下作为阶级压迫、对上作为挑战政府权威的工具。在民国初年,广东商、绅等地方精英借助所掌握的民间武器控制地方社会,维护、扩大自身利益,当政府要把统治深入到城乡基层社会的时候,这些武器就可能是重大的阻力。 我们无意把“国家”与“社会”简单地视为两极,但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的泛滥无疑是“国家”对基层社会失控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进一步使基层社会与“国家”进一步疏离。随着清末以后传统的官—绅—民的社会控制模式的解体,民国初期广东民间武力膨胀,地方社会权势也形成了新的格局。我们认为,在民国初年,特别到了20世纪20年代,广东乡村地区的基层权力机构主要是保卫团局,基本上由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为主导。(注:邱捷:《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史学月刊》2003年第5期。)商团、乡团等成为独立、半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武力。广州的报纸曾说:“商团组织,俨如军队,手持武器,而不守军纪。则吾不知其以普通人民自居,抑以军人自处也!”1923年,孙中山有一次与鲍罗廷一同乘船视察广州附近的水道和炮台,途中遭到不知来自何人的枪击,一名水手被打死。鲍罗廷认为“袭击来自农民,他们手执武器保卫自己的稻田”。(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 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372页。)无论开枪的是乡团、普通乡民还是盗匪,民间武器的子弹居然打到大元帅的座船上,此事正可视作对政府权威的轻视甚至挑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