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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7—8页。)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 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缴六十元,立即发枪。”(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46页。政府和商团双方关于扣械往返的文件也都收录在这一部分。)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 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8页。)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注:《发给购定枪照之限制》,《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8日。)“嗣后凡遇民团或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注:《民团与私人领枪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4日。)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政府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 但政府在一些地方的收缴行动遇到激烈反抗。1924年10月滇军到清远县收缴商团武器时,当地商团与乡团“纠合数千人”围攻县城。(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122—123页。)11月,福军数百人到南海县西樵收缴枪支,与乡团发生冲突,报纸用“炮火连天”来描述当时的战况,“所有西樵百余乡之乡团,均武装出队,某军亦加派大队至援”。(注:《民乐市军团激战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9日。)政府显然没有能力对涉及事变的数以十万计的商团、乡团实施缴械,所以,在事变平息、部分商团的枪械被缴以后,政府宣布保护“各属乡团”和“良善商团”,不再实施缴械(注:《许崇智保护各属乡团》、《帅令保护良善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3、4日。)。 事变期间和事变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法规加强民间武器的管制,省政府鉴于枪照“前时向非由一机关颁发,格式既异,检查自难”,乃制订新章程,规定“查验执照事项由省政府军事厅主管”,执行则由广州公安局以及各地县署、警局。(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稍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 会又制订《禁止海陆军及人民私自买卖军装枪弹简明条例》23条,这个条例规定军事委员会是武器执照的主管机关,条例一些具体规定也与广东省的章程有所不同,例如枪照的价格;又如省的章程只允许民间申请持有长短枪,但军事委员会的条例则规定可申请持有“水旱机关枪、手机 关枪、大炮等”。因为两项法令有抵触之处,而广东省的章程颁布办理在先,所以,军事委员会决定,发照仍由军事委员会主管,但广州市的民间武器“仍由市公安局遵照省府颁行章程办理”。(注:《发给枪照权限之划分》、《禁止私购军装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9、31日。)稍后又颁布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所辖之各市县与警察民团等需用械弹时,得由省政府向军事委员会请领”;又规定:“军需部补充省政府枪支,新旧合计每省全数不得过一师,子弹每枪不得过二百颗,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注:《省政府请领械弹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18日。)北伐开始以后,枪照的最后核准权又改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