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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军警林立的广州市,土造枪械的产销也相当畅顺。广属警备司令的布告提到“不法之徒,胆敢在省城地方,私自制做(造)枪、弹”。(注:《广属警备司令维持治安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3日。)据当时报道,广州市河南尾之小港(今属海珠区)、番禺县属之元江、新造等地有不少“私铸枪、弹机关”,这些工场采用集股的办法,雇用工人生产,工人“每造起一枪,得每元二成之佣银”,还有经纪人推销枪支。(注:《私铸枪弹机关之内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4月23日。)广州市卖麻街、米市街、教育路的和记等9个店铺,也被搜出“各种枪械及私造枪械之机件”,结果店东、店员多人以“私自制造枪械”、“接济匪徒之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注:《私造枪械案犯已判决》,《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日。)1926年4月,警察在广州市河南太平坊一个枪械私造点搜查出“枪支、枪身各机件及制枪机器等,共一船之多”(注:《破获河南枪械私造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1日。)。这些报道说明土造枪械在广东的城乡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 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前转盛。”(注:《驳壳会》,《民生日报》1913年5月12日。)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 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注:《粤省遣散民军之督谕》,《时报》(上海)1912年3月6日。)1917年3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藏军火论罪”。(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但是,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不难想见。(注:收枪和“请领”价格就有很大差距:每支驳壳手枪收价30元,领价90元;六咪厘八步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曲尺手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黎意枪收价10元,领价34元;村田枪收价10元,领价45元。收价见《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之《收枪给价规条》,领价见《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枪支,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枪支子弹,未经领有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注:如当时报纸有这样两则消息:一李姓民人因私藏枪支,被判罚监禁2年;而另一姓张的因代人私藏军器,也被判罚监禁1年。见《私藏枪械须速呈报》、《私藏枪械者看》,《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0日。)政府对乡团“请领”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注:《请领团枪知事须以身保》,《华国报》1913年12月30日。)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注:《酌定章程查验枪炮》,《华国报》1915年11月19日。) 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枪支,“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04元。(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8页。)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注:《商团军宣布陈廉伯谋叛始末》,《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5日。)关于1912—1928年广东“请领”枪支的价格,可参考下表: 枪枝种类 枪枝价格(单元:元/每支) 1912年 1914年 1918年 1928年 粤造68步枪 40 60 75 170 粤造79步枪 40 60 75 170 村田枪 30 45 60 60 日造65步枪 170 九响毛瑟枪 26.4 39 50 60 单响毛瑟枪 23.7 35 45 50 驳壳手枪 60 90 105 曲尺手枪 40 60 60 资料来源:1.《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2.《增加各区团警枪支价目》,《香港华字日报》1918年5月2日;3.《地方武装团体领用枪弹价目之规定》,《广东民国日报》192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