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在伶仃洋岛海面上的外国鸦片走私船。
2、各级将弁支持的集体性非法经商活动。 设这类经商活动大都发生在较少受到清廷特殊关照的绿营队伍中,清代中、后期,政治腐败,世风日下,一些贪婪的绿营将领为中饱私囊,绞尽脑汁利用手中掌管的人力物力经商捞钱。其具体做法:
一是动用军用装备经商。清军将弁往往借平时巡防或军队调动的机会,动用战船、车辆运载货物,或从商人那里获取运价脚费,或自己直接售货得利。据鸦片战争时期任福建汀漳龙道的张集馨记载:“漳郡城外有军功厂,每月派道督造战船一只,以为驾驶巡缉之用。其实水师将船领去,或赁与商贾贩货运米,或赁与过台往来差使;偶然出洋,亦不过寄碇海滨而已,从无缉获洋盗多起之事。”
二是派士兵外出经商谋生,而将其饷银克扣归己。按照清朝的规定,属于绿营系统的京师巡捕五营之中,各级将领都可以占用一定的兵额。”副将例得占用六十名,叁、游而下,以次递减,至外委仅得占兵二名”,以备平时巡护府衙,役使差用。
至道光、咸丰年间,将领占用兵额的数量“多至数倍”,且大多并非供其差役,而是将“占用之兵,俱由己包揽,令其自便,名为署差”,亦即让士兵个人外出经商谋生,将领趁机侵吞一半兵饷,只把一半兵饷发放给“署差”的士兵。对这种变象经商牟利的手段,各省绿营将弁大都竟相效尤,成为朝野咸知的军中宿弊。
上述经商活动皆严重违背清朝军律,但因其收入或为将弁们迎来送往、送礼宴饮之用,或直接落入个人腰包,成为其灰色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受到各级清军将弁或明或暗的指使和纵恿。多年相沿成习,难以取缔,竟获得了某种“合法”或“半合法”的地位。
3、官兵个人的非法经商活动。这类活动亦属明令禁止之列。 但甘因为清中后期八旗,绿营士兵和低级军官经济地位急剧下降,仅靠每月有限的薪饷,难以维持生活,大多数人不得不私下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统兵将领深知内情,也往往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在驻防各地的八旗部队中,私下经商者数量也不少。如太原驻防“马甲文英阿,在汉城开设歇店(即旅店),凡宵小皆藏匿其中”。
在非法经商的同时,窝盗为匪,坐地分肥,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与八旗兵相比,绿营兵薪饷更低,大都仅够个人糊口,不能兼顾家属,因此违禁“兼习手艺,或做小贸供籍帮贴”的现象也就更加普遍。清军中也有部分兵弁盘剥重得,私放营债,甚至开赌抽头。在赌风极盛的广东,“乡村草 ,到处聚赌,因之文武弁员皆有规费”。咸丰年间曾有“署新会江门汛千总梁北咸与武举陈元功,以争索赌规,互相把持,至于聚众斗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