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后,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取消“大民主”:“‘四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起过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妨碍了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了有利于消除不安定的因素,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予以取消。”(41)1980年4月2日,《光明日报》发表文章,支持五中全会的建议,认为50年代“鸣放”和反右派斗争、“文化大革命”时期运用“四大”的实践证明,它并没有给人民群众什么民主权利,留下的只有惨痛的回忆和深重的灾难;全面地看,它是打击迫害他人,压制不同意见,运动群众整人的工具,并不能给人民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象大字报这种形式,在一定场合,可以产生也曾经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实践表明,这种形式往往容易脱离民主集中制的轨道,引起动乱,发展的结果,常常影响安定团结,妨碍正常的民主和集中,即使在个别问题上能有所得,但从整体来说,也是得不偿失”,在宪法中取消“四大”,有利于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今后利用“四大”,重新制造像“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那种大混乱、大破坏(42)。
4月8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将宪法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4月16日,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委员会议案的建议。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公报。至此,“大民主”失去了“合宪性”地位。
9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呼应从宪法中取缔“四大”的决定。文章首先回顾了“四大”的历史发展过程,剖析了“四大”的利弊,认为“四大”作为一个整体,绝不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不能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造成一种以势压人的空气,妨碍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四大”的兴盛同过去对阶级斗争形势作出错误估计密切相关,是适应不断开展的政治斗争的需要,也与阶级斗争扩大化分不开。今天,阶级矛盾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随着全党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我们再不需要也不能够搞“文化大革命”那种群众斗争和政治运动了。文章认为,取消“四大”并不意味着民主的消失,恰恰相反,与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主更具现实有效性,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民主更有保障性,日益扩大的民主与法制对干部的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严肃性。有意思的是,文章提出:“当然,‘四大’虽然从宪法条文上取消了,如果群众认为有必要,
在机关、企业、学校内部,张贴署有真实姓名的并对其内容负责的大字报,我认为,这样做不能看作是违反宪法”。(43)其实,这样的“大字报”形式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兴盛的“大民主”全然不同,应该属于“小民主”的范畴,但任其发展,无法充分保证它不向“大民主”发展。这只能说明,当时人们对法制基础上的民主的认识并不充分。
如前所述,“大民主”是“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组成部分,它的“合理性”自然也随着“文化大革命”实践和理论本身被否定而丧失。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44)。
从上述中共对以“四大”为形式的“大民主”的认识发展过程看,以下问题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全面性内涵。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动员群众的方式。如前文所言,“大民主”的存在和扩展与片面的“手段”民主观有关。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系统性看,民主政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邓小平所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离开了民主的社会主义和离开了民主的现代化,都是残缺不全的。又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它还是人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新时期之初,中共就强调,必须坚决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于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中共十七大强调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共十八大“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遵循有序性原则。“四大”式的“大民主”尽管有时也主张坚持党的领导,但是由于它先天性地把党的各级领导者和组织视为人民民主的对立面的禀赋,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都离开了党的领导,朝着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倾向发展,破坏性极强。有鉴于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十五大明确“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了推进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目标。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四大”式的“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灾难为教训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序性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样才能使民主建设沿着健康、有效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