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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山:中共对“大民主”的认识与探索

  三、质疑与取缔(1978年3月至1980年9月)

  其实,在“大民主”推广开来不久,党内就有人对其消极面提出批评。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直接指出:“这几年指标过高,要求过急,既助长了分散主义,又助长了命令主义,党的民主集中制也就有了相当大的削弱。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更集中,但在实际上,分散主义的现象却是很严重的。另外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民主,但在实际上,命令主义、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横的现象却是十分严重的。”(36)周恩来在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本来可以是发扬人民民主的一种好的方式,但是,这几年,有些单位滥用了这种方式,不让各种不同意见有同等的发言权,甚至压制正确的意见。”(37)但这类批评声音随着党内政治生活的非正常化而逐渐微弱,以致最后失语。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内对“大民主”的反思和批评之声开始出现。叶剑英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时指出,我们党从来主张在广大人民中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在必要的时候运用大民主的形式,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四人帮”打着所谓“大民主”的旗号,反对党的领导,鼓吹什么“越乱越好”,“踢开党委闹革命”,“矛头向上就是大方向”。他们是要借此把他们那一“帮”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以便于他们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达到篡党篡军篡国,建立法西斯“帮”天下的目的。这样的所谓“大民主”,就是地富反坏的反攻倒算,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政变。(38)这个看法表明,即使无产阶级的“大民主”也有可能被坏人利用来达到罪恶的目的,“大民主”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纪国法,就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的混乱,运用无产阶级的“大民主”要看适当的时机——“必要的时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民主”再次引起各方面关注。在此之前的1976年春天,人民群众自发地利用“大民主”形式兴起了四五运动,为粉碎“四人帮”和邓小平复出奠定了深厚的民意基础,况且《宪法》仍然给予其“合宪性”地位。在全党和全社会思想解放和政治生活解冻之际,一些人习惯于此前多年的政治和舆论生态,对骤然而来的转折缺乏心理准备,抱怨重重;一些人因为历史的冤屈而言辞过激;还有些人因为现实处境不如意而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甚至一度成立群众组织并出版地下刊物等,尤以北京为最,而这些人恰恰利用的就是“大民主”方式。同时,一大批老干部重新回到领导岗位后,既渴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政治局面保持生动活泼,又希望党和人民的政治与社会活动能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开展,以维持安定团结的局势,谁都不希望使自己深受其害的“大民主”动乱局面再现。这些情势都促使中共重新思考“大民主”的合法性问题。

  1979年3月29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告》,其中规定:不准煽动闹事、造谣惑众、无理取闹、诽谤和诬陷;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街道、公共场所、建筑物等地方张贴和涂写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等;凡是反对社会主义、共产党领导、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以及书刊、画册、照片、图片等,一律禁止。尽管这只是一个地方党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但因为它是首都,故其态度和倾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领导层的立场和观点。如果说“公安六条”赋予了“大民主”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地位,那么《通告》六条实际上开始动摇这种地位。因为“公安六条”已于2月17日由中共中央宣布撤销,这使“大民主”失去了法规保障,不过此时《宪法》第45条依然给予它“合宪性”地位,所以《通告》只是对它的活动性质、内容、方式做了必要限制。

  然而,就在《通告》通过的第二天,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著名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强调:“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39)。讲话已经明确显示邓小平并不赞成“大民主”,其实这也反映了党内高层的愿望。

  6月,刚刚创办的《理论探索》发表文章,从“大民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说明它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无产阶级“大民主”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提倡。作为上层建筑,它归根到底为经济基础服务。搞四化建设需要一个非常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此前提下,不应该提倡“四大”,尤其是大字报。不过,文章也认为群众自发的“大民主”只能作为一个极特殊、极个别情况看待,多数情况下,党组织必须事先认真对待,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能滥用、乱用“大民主”,还要防止资产阶级的“大民主”。当前不提倡“大民主”与继续发扬民主的精神并不矛盾,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抵触。(40)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学术界和理论界的认识水准,其分析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毛泽东选集》第5卷中的相关论述,现实中力求说明“大民主”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

  •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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