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党内立法法”的两个重要法规的颁布,既是打造制度之笼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之后振奋人心的承诺之一,公众多有期待。然而,打造制度之笼,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稳步推进。5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早在1990年,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现在,经过修订和完善,这个条例历经20余年终于正式出台。
这个被称作“党内立法法”的法规,意义何在?不难预想,随着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一方面,更多党内法规的制定有了依循;另一方面,它将大大强化对现有党内法规的统筹和梳理。可以说,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既是打造制度之笼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不同于其他党内法规,这两个文件是在为党内立法立规矩。党内的规矩怎样制定,由谁来制定,事关重大。这些年来,我们党致力于制度建设,出台了不少各式各样的条例和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有一些情况值得思考。一是对怎样立规矩还缺乏统一要求,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现象。二是立规矩的主体比较混乱。有的条例和规定,看上去像模像样,但仔细一琢磨,不对了,制定者把自己置身于外,被管的对象成了管的主体。
事实表明,让应该被规则约束的人去制定规则,其结果往往不是权力受到约束,而是权力膨胀。立法法就是对立法权力的规范。这次条例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对于减少制定党内法规方面的混乱,约束党内立法权力的滥用,无疑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两个文件的出台,也包含了理念的深刻变化,一些现代法治新理念在生根、发芽。
例如制度体系的理念。长期以来我们虽然强调制度建设,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只是把制度简单地理解为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制定条例,免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制度不应只是把条文堆砌起来,不顾条文之间的各行其是、互不相干甚至相互打架,而是让条文有机连接、相辅相成。否则,要求再多再细,都会因繁琐、不可用甚至相互对立而消解制度的权威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