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3

于兴中:可否让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2013-06-03 07:26   来源: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立法机关既制定法律又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容易使违宪审查制度流于形式;同时,立法机关也不便审理因法律、法令或其它国家行为的违宪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那么,如果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行不通,是否可以在中国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呢?假定最高人民法院从属于人大的地位不变,它是否还会承担起宪法审查的重担?我认为是可以的。 

  落实违宪审查权是进入现代社会的标志 

  人大能创设最高法院,它就能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问题只在于这种赋权是否危及或挑战人大的最高地位以及它的可行性如何?对于前者,我认为不会。因为最高法院是向人大负责,不管它行使何种权力,其权力渊源都是人大,不会是另外一种渠道。换句话说,即便是最高法院被赋予违宪审查权,它对于人大的从属地位仍然没有变,并没有把它的地位提高到可以和人大并驾齐驱的地步。

  那么,这样做与以前有什么不同呢?不同在于,以前最高法院没有被赋予这一项权力,因此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而经过这一赋权,它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了。就人大而言,它仅仅是请它下属的一个权力部门代为行使一项它由于一些内在的困难,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力。因此,它并未失去任何权力。

  然而,这里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这件事本身是否违宪?如前所述,宪法赋予人大有权创设权力机构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因此赋予最高法院宪法审查权不会违宪。但问题在于,这种赋权并不是绝对性的,它受到宪法的限制。宪法明确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或废除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做出的立法和法规。最高法院没有那项权力。因此,即便是最高法院发现某一立法违宪,它也无权撤销或废除该立法。它必须向人大报告,请人大废除它。

  一般而言,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最高法院行使绝对的违宪审查权,即由它决定何种法律或行为违法。另一种是由它发现某项法律或行政行为违法,但决定权归人大。这是一种相对性的违宪审查权。在现行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只能行使后一种,即相对违宪审查权。它的决定属建议性的,而非决定性的。这虽然是一种不算理想的状态,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安排。因为它使违宪审查得以落实,解决了宪法空置的难题。

  最高法院可进行事先审查或事后审查。如果行使事先审查,那就意味着各级立法,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法规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都需向最高法院登记备案,并由其审查。如果最高法院发现某一法律或法规违宪,它可以向人大汇报,提请人大决定。如此一来,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将会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然而,那也意味着最高法院有可能干扰立法部门的工作。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最高法院应该采取策略,只审查出现问题以后的法律法规,或者审查由一定的人员或机构提请审查的法律法规或事例。就违宪或有争议的案件而言,最高法院只需按照其正常程序审理即可起到审查的作用,并不困难。但就提请审查而言,谁是合适的人选却是一个问题。法国宪法法院的例子可供参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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