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前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落实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第一条的具体目标,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人大和政府制度上和建制上进行真正的改革,并重新起草和制订与之相匹配的带有现代预算民主精神的《预算法》。做不到以上两点,单凭国务院和财政部的一些文件和行政命令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要公开、透明”,作用是不会太大的。即使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写上要加强人大“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如果不进行一些根本性的国家制度改革,也不会有多大实质性的进展。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国家建制上予以保证,例如可考虑增强人大财经委的人数,强化其功能,并建立和健全真正实体化和常设性的各级“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简称“预算工委”),增加“预算工委”的编制,甚至可考虑设置像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有近千人员编制的“拨款委员会”(the Appropriation Committee)和“国会预算署”(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简称CBO,一译“国会预算办公室”)一样在预算工委下设一个常设的“预算署”的实体机构,做到所有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要经由“预算工委”和“预算署”笔笔核实符合年初制定的财政预算而批准后,才能支出。同时使中国人大的财经委和预算工委或“预算署”能像美国参众两院的财经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尤其是拨款委员会和预算署或像英国下议院的“公共账目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那样全程参与政府预算的编制、实施、调整和决算。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和建制上落实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条,加强人大“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很显然,这里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如何“做实人大”。
第二,升格“审计署”,从国家建制上把审计署从国务院独立出来,建立起独立的和超越的“国家审计督察院”,强化对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乃至所有国有企业和部门的预算、决算的事后审计、督察和问责。在升格和构建独立的国家审计督察机构的同时,也可考虑在人大设立一个监督审查委员会,甚至可以考虑把反贪局甚至国家统计局设在人大“监审委”下?从目前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审计制度模式来看,现在有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种审计模式。从中国改革开放后审计制度的演变史来看,在1981年,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指示,财政部研究后曾提出了建立审计机构的三种设想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国家审计院或审计委员会,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设立国家审计部或审计总局,三是在财政部领导下设立审计总局。当时经过反复考虑,在1982年中国修改宪法时,最终确定了实行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即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目前中国财政体制出现的种种问题和近些年政府官员腐败渎职的现象大面积发生而屡治不果的现行国情,我们建议改革我们的审计制度,重新考虑从现在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独立型或二者混合型审计模式过渡。可考虑像英国的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简称NAO)或美国的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或译“问责总署”)那样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审计督察院”(同时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也保留或设置一个“审计局”或“审计司”),而审计督察原院长则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和政协大会投票通过而较长时间任职。加强对各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审计、督察和问责,独立的审计督察院和在人大立法机关中设有独立的和功能化的常设委员,目前看来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和切实可行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