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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六)就移民归化法而言,对台湾得按该法第202条(2)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方式处理。(七)台湾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起诉或被控告的资格不应因不存在外交关系或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八)根据美国法律有关保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任何明确的或暗含的要求均不适用于台湾。

  (丙)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台湾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丁)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第5条(甲)在本法颁布之时起的三年期间,1961年的援外法第231条未标明的第二段中的第二款关于人口平均收入为一千美元的限制性规定,不应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有关在台湾的投资项目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的活动受到限制。

  (乙)除本条款(甲)款的规定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台湾的投资项目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时,应采用适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同样标准。

  美国在台湾协会

  第6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同台湾进行的计划、交易和其他往来,应按照总统所指示的方式和范围,或者通过(一)美国在台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非营利性团体,或(二)总统可能指定的类似的继承的非政府实体,去办理和进行。

  (乙)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美国法律,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商定、履行、实行或保持有关台湾的协定或交易时,此种协定或交易的商定、履行和实施应遵照总统批示的方式和范围由协会或通过协会进行。

  (丙)凡哥伦比亚特区的或该协会在该处注册或经营的州或州属行政分区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妨碍或以其他形式干涉该协会按照本法履行职责时,应认为本法优先于这种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

  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提供的服务

  • 责任编辑:常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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