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法》(TaiwanRelationsAct;缩写:TRA;中国大陆通常译作“与台湾关系法”)是一部现行的美国国内法。1979年,美国与台湾政府断交继而与中国政府建交后,美国国会制定此法并由美国总统签署生效,以规范往后的与台关系。台湾关系法中提到,美国政府在一些方面继续给予台湾当局与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同等的待遇。
美国与台湾断交后,双方关系无法用“国际条约”规范,因此以美国国内法规范美国政府,其目的在于取代遭废除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1979年众参两院以不到两天的时间,分别在3月28日及29日表决通过。1979年4月10日经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签署《台湾关系法》,法案共18条,成为美国国内法,并追朔自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国订定台湾关系法的要旨为:“本法乃为协助维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与稳定,并授权继续维持美国人民与在台湾土地上所有人民间之商业、文化及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来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将被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及安定的威胁,而为美国所严重关切”。另一方面,根据该法第六条,“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部门与台湾人民进行实施的各项方案、交往或其他关系,应在总统指示的方式或范围内”,经由或透过“美国在台协会”来进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15条延续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宗旨,“台湾”一词仅包括台湾、台湾本土及澎湖列岛,而不包含台当局实际管辖的金门、乌丘、马祖、东引、东沙以及南沙群岛。台湾关系法亦未表示美国对台湾主权现状的认定以及未来归属的看法,只是一个规范美国政府对台湾政策的法律。
美国政府宣称,美国政府官方对于台湾问题的立场是基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台湾关系法》”。但是,中国政府方面始终认为该法干涉中国内政,而反对该法,并坚持游说美国参议院、美国众议院修改或废除该法。台湾当局方面则十分不满该法对于台美关系规范不够明确,因而曾一度推动美国国会订立更为明确的《台湾安全加强法》以取代《台湾关系法》,但此案最后无疾而终。
《台湾关系法》明确指出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未来的作为,均会威胁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美国将严重关切;美国将继续提供防卫性武器给台湾;美国也将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压手段,危及台湾人民安全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但并未表示,一旦台海发生战乱,美军有义务出兵护台,亦未明确表示,如果台海危机是由台湾方面挑起,美方应具体如何回应。以下为法案全文: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
(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