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国在法官的职业准入上,都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职业保障水平低。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低,这与当前的法官管理体制直接相关。当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列入公务员体系,采用和其他公务员同样的管理模式,法官的晋升与行政级别挂钩。由于法院人员较多,受机构编制和职数限制,晋升难、晋升慢,法官的工资福利保障水平普遍比一般的公务员低,在基层法院尤其严重。低水平的职业保障,使法官难以产生应有的职业尊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许多法官行政级别长期上不去,薪酬水平低,同其他公务员比甚至产生自卑感,导致法官流失非常严重,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建设无从说起。低水平的法官职业保障也不利于司法廉政建设。有的法官发生腐败,与当事人、律师等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与职业保障水平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四,审判权力运行行政性色彩浓厚。在审判工作机制上,中国同样实行法官独任制或合议制。实践中,法官在做出裁判前,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报庭领导(甚至院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还要由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在该机制下,法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应有的独立性,审判工作具有行政性审批色彩,易于受到外来因素干预。
第五,职业监督须更加严格、切实有效。法官的审判权力大,职业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应与其相适应。目前中国暴露出的一些法官腐败案件,说明在法官的职业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保障监督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方面,还缺乏专门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虽然为法官的惩戒提供了直接依据,但一方面并非专门针对法官,另一方面在内容上还存在着同当前的法官管理地方化机制如何衔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