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建工卷入法官集体嫖娼事件(CFP)
中国法官制度与法官职业特性的不适应
法官职业特性的形成,需要相应的法官管理制度进行保障。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使法官还不完全具备成熟法治国家法官的职业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业准入不够严格。中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前提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院选拔法官,首先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人员。招录的人员先从事法官助理或其它工作,如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本科学历两年后可担任法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一年后可担任法官。在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担任法官的时间本科学历的为三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则是两年。在担任法官前,一般会进行短期培训并通过考核。可见,中国法官在职业准入上,同一般的公务员相比要严格得多。
但是,同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职业准入还不够严格。首先是没有要求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受过法律专门教育;其次是在入职前的实习与培训不够,缺乏实践基础,许多新任法官不知道怎么办案;再次是没有形成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机制,不能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强于下级法院法官。此外,中国法院对法官和其他人员基本上实行混同管理,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官实行员额限制,法官并不一定在审判岗位工作,许多法官分散在办公室、政工人事等非审判业务部门,这一管理模式与法官职业准入不够严格直接相关。
其次,职业行为须进一步规范。近几年,最高法院印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法官职业行为方面的规定,许多地方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法官职业行为规则,对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官的职业行为规范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