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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堕落令司法蒙羞

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法官一旦堕落,影响的是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

  ■傅达林/文

  一场维权者对法官的个案式“复仇”,却将沪上法律界最受人尊崇的群体置于舆论漩涡,也将活跃多年的司法掮客现象放到聚光灯下。法官究竟需要怎样的职业伦理约束?法官的道德与司法正义之间存在什么关联?法治征途上的人们该对法官职业抱有何样的角色期待?法官又该如何拯救这一份濒临危机的职业荣誉?发生在上海的法官集体嫖娼一案,带给法官群体难以修复的形象裂痕同时,引发出一道道兹事体大的法治论题。

  为什么不能容忍法官堕落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媒介,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柏拉图早已告戒世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可见,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法官一旦堕落,影响的不仅是一个群体的职业形象,更是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正因为如此,上海法官嫖娼事件触及到公众的容忍底线,“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都斥之为“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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