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曾要求所有城管队员签订承诺书,确保不打人(CFP)
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公民可通过各种独立媒体获取信息,并对范围广泛的各种政治事务,如国家政治、政府官员、社会制度、经济秩序、意识形态等,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样一来,群众既有宣泄不满的渠道, 使愤懑之情得以释放;又可使政府了解民声、掌握民意,进而清醒审慎,在反思中前行。实现政府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条件。
结社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公民可为了一定宗旨,自由地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以此制约政府、维护个人权益。实现了结社自由,诸多社会问题,如空前的腐败、空前的贫富悬殊、惊人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土地大规模流失、生存环境危机、健康安全失去保障,以及户籍歧视、看病难、教育不公等,都可以通过不同诉求群体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督促政府解决。没有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压力,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人权与自由,而没有平等与尊严,也就不能阻止社会暴力的多发和戾气的扩散。
总之,制度具有决定性。邓小平说的一句话千真万确:“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今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民主之路,应顺应潮流尽快民主化,这是解决包括社会暴戾在内诸多社会问题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