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打”维稳方式已实行了30多年,但社会矛盾并未因之而缓和(CFP)
治本措施
如何缓解社会戾气、遏制暴力事件的频发?
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姿态”。公安部网站称,将在今年夏秋两季展开全国性的治安整治行动,重点是严打严惩恐怖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可见,警方采取的依然是“高压严打”的习惯思维和习惯动作。
“严打”维稳方式已实行了30多年,但社会矛盾并未因之而缓和。“公共安全开支”即维稳费用(涉及公安、国安、武警、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公共安全机构的费用)已连续3年超过军费:2011年维稳费6244亿元人民币,首次超越国防经费(6011亿)。2012年维稳费7017.63亿人民币,国防费为6702.74亿元。2013年维稳费为7690.8亿人民币,国防费为7406.22亿。维稳费超过国防费,凸显当前社会矛盾及动荡形势在加剧,说明内部民怨对政府的威胁超过外部因素,也说明简单粗暴的所谓严打高压态势并无实际效果。
不清楚暴力和戾气的源头所在,处理问题的举措自然难有其效。如前所述,戾气游荡、暴力频发,既有其理论根源和体制根源,也有民众耳闻目睹甚至深受其害的直接原因。“对症下药方有疗效”,去“苏联模式”,从善如流民主化,是消除社会戾气、遏制社会暴力的惟一良方。具体措施:
权力民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体现?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即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由人大产生的行政官员代替自己行使主权。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实现立法和行政自由公正地选举产生,各级官员才会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孟德斯鸠所说“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民不选官,官不为民;官由民选,官必为民。一旦实施宪法这一规定,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社会戾气和暴力也就失去了根源。
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独立的司法不仅成为确保主权在民、防止独裁和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会成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用独立、透明的司法,取代以暴制暴的高压,是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暴力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