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纲要》所提出立法规划的编制从党情出发,按照党的“五大建设”的要求对现行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和分类,既能防止党内法规制度的交叉和重复,又能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再塑党内法规体系框架
从当前中共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现状来看,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框架有两种划分模式。一是,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具体法规的高、中、低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内法规制定的不同主体及名称、效力等级来区分和构建的。二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共同编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依照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体例来编排的,即按照党章、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和其他共11个部分来编排和分类党内法规体系的,这种体系分类方法体现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特点,也具有可操作性。
不足之处是党章毕竟是党内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党内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随着党内法规的发展,必将出现许多新的的具体的法规制度难以完全归入以上各个法规部门,使得“其他”类法规必将成为一个庞大而混杂的体系,结构体系仍不明确。
这次《纲要》所提出立法规划的编制从党情出发,把党内法规按照规范的内容和对象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6个类别,每个类别都安排了相应的立法项目。这基本是按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党的“五大建设”的要求对现行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和分类,既能防止党内法规制度的交叉和重复,又能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这是对党内法规的一个横向的划分,体现了党对内部法规认识角度的新变化。
科学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纲要》根据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确定了5 年内需要修改完善以及需要重新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总体框架,并在每部分中都指出了相应的立法项目。但是根据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这5年内中央党内法规立法项目时,要按照急用先立原则,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各方面制度资源配备情况,努力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对于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需修改或者制定的党内法规,要加紧调查研究,争取在本5年规划期内完成修改、制定工作。
所谓基本的,主要是指那些构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具有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也就是基础主干类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要求抓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虽然党章中对党组有规定,但是没有统一具体党内法规对其明确规定,造成党内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所欠缺,出台工作条例后有助于明确党组的设立、职权职责和工作方式,规范党组决策程序,进一步理顺党组与所在机构组织的关系。
所谓急需的,主要是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用人制度、加强基层组织、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要求抓紧制定的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这是针对现在“问责”干部复出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并且总能招来公众的议论甚至质疑的状况,提出“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以规范干部问责制度,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所谓成熟的,主要指那些符合国情和党情,立法条件比较具备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提出抓紧修订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这是要求将此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而对于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党内法规,也可以推延至下一个5 年规划期内修改、制定。当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5年规划应当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有些党内法规虽然没有予以突出强调,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
未来5年是中共基本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体系重要时期,也是为建党100年全面建成党内法规体系的打基础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央要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的基础上将其分解为年度计划,地方要以中央的《纲要》为指导,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突出重点编制各自的5年规划。另一方面,要加大党内法规执行力度,实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从严治党,增强党内的法规制度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