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之殇
港装劳务派遣工的生存状态只是这个群体的缩影。在中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呈越来越庞大的趋势,这起工人集体要求涨薪事件,突显出一个社会矛盾的焦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的劳务派遣工呈泛滥之势。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铁路、港口、通信等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说。
劳务派遣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同工不同酬,郭稳才用了一系列不利于来表述上述观点: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既然有这么多不利于,各企业为何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工呢?专家指出,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它是不少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派遣单位雇用派遣工但不使用派遣工,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却不直接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以交纳的社保为例,各地的交纳基数标准千差万别,派遣工交纳的标准是其所在的县乡,比实际工作地少很多,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远低于企业的正式职工,而个人交纳的是小部分,单位交纳的是大头。这样,用工单位可以省下数目可观的费用。
此外,一旦发生工伤、劳动合同纠纷,一些用人单位会把球踢到并无实力的派遣公司那里,工人合法权益保障难度加大。
难以持续的派遣工模式
对工人们来说,更大的风险还在于,他们长年累月从事着重体力劳动,将来一旦遭遇疾病或年迈体衰,其生存状况堪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