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价值观念的“阶级性”,就必然要否定它的“普世性”。可以有这个阶级的价值观、那个阶级的价值观,但不可能有超越一切阶级并凌驾所有人之上的价值观念。即便人类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存在什么“普世价值”。因为那时的社会虽然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人们的价值观念没有了阶级性,但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得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每个人的个性都得到充分尊重和发扬,因主体个性上的差异对同一对象产生不同的价值认识应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体对同一客体的价值认识也会有历史性的变化,不可能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观念。
当然,承认价值现象的纷繁复杂、价值认识的千差万别、价值观念的阶级性,绝不是说在价值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任何客观的标准。就特定的主客体关系而言,人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认识,但只有那些符合客观实际、反映事物发展规律、与真理尺度相统一的价值认识,才是正确的、科学的认识。这是在价值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的唯物论,也是价值客观性的体现。也只有这些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认识,才会有助于人们的实践,从而创造出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或精神成果。因此,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要坚持价值尺度和真理尺度相统一的原则,把满足人的需要同按科学规律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获得成功。
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认识也不是“普世”的,总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始终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趋势相一致。因此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认识,对历史领域的现象和问题的分析,特别是对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评价,只有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按照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标准进行评价,才是正确的、科学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的阶级性与价值的科学性相统一原则的根本体现。比如对苏联剧变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评价,不同的阶级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站在西方垄断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必然认为苏联剧变是一件好事,是“历史的进步”。而站在广大苏联人民的立场上,按照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就会认为,苏联剧变是历史的悲剧,是历史的倒退,它给广大苏联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二、价值是反映主客体关系的统一体,不能把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当成“普世价值”存在的依据
首先,主体与客体是构成价值关系的基本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客体是价值的前提和对象,没有客体,也就没有与之对应的主体,更谈不上价值认知活动了。同样,主体是价值生成的条件和基础,没有主体的需要,没有同客体发生联系的主体,就不会存在价值认识活动,也就不会产生价值认识、价值观念了。
其次,客观性和主观性是价值的两个基本特性。(1)从根本上讲,价值的客观性是由社会实践决定的。现实的价值关系,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都依赖于社会实践。价值的客观性体现在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上。比如主体的需要是客观的,用来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即客体是客观的,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与结果也是客观的。另外人的需要总要受到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这也是价值客观性的一个重要体现。(2)价值的主观性体现在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判断。客体有无价值及其价值的大小,是由主体的主观活动进行认知和评价的结果。因此,价值认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恩格斯说:“物品的效用是一种纯主观的根本不能绝对确定的东西”。这句话点明了价值认识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并不是所有的主体认识都属于价值认知的范畴,但价值认识一定是主体意识活动的结果,是主体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