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改革十大措施
在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真可谓“难于上青天”。建国后几十年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已渗透到各个方面。比如经济形式的单一全民所有制,国家对农产品的统统销,对生产资料的统购统配,对财政收支的统收统支,对工业消费品的统购包销,对外贸易的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对劳动工资制度以及物价管理的高度集中,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等。这种经济管理体制实行了几十年,人们已习以为常,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谁要改变它,就是离经叛道,搞修正主义。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改革,向商品经济以至市场经济过渡,不仅要触动旧体制,改变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必须打破传统的思想观念,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八十年代,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坚强领导和巧妙运筹下,冲破重重阻力和难关,取得了辉煌成就,为九十年代乃至以后几十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改革的意义,是为下一个十年和下世纪的前五十年奠定良好的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改革就没有今后的持续发展。”(邓小平1985年7月11日听取胡耀邦、赵紫阳、胡启立、田纪云、张劲夫、宋平等汇报时的谈话)。
八十年代先后推出并实施的十大改革措施是:
1、改革税收制度,即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取消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办法,税后利润归企业,探索国有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发展的路子;2、改革与完善财政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改变由中央“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3、改革农产品购销制度,取消实行多年的主要农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制度,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4、改革蔬菜购销体制,取消由国家统购包销的制度,把蔬菜经营推向市场;5、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变官办为民办;6、改革流通体制,变国家独家经营为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少环节、符合商品流向、有利商品经济发展的流通网络;7、改革外贸体制,实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打破长期实行的由国家统负盈亏、大锅饭的外贸经营体制;8、改革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打破平均主义;9、改革劳动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双向选择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打破长期实行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劳动制度;10、改革物价管理体制,逐步慎重地放开物价,使之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都是由我根据赵紫阳的大思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后,首先提请赵紫阳主持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研究论证,如认为可行,即提请胡耀邦主持的书记处或政治局审议通过,然后再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作出决定颁发文件予以实施。有些重大改革措施,如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物价改革等,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赵紫阳还要带上我和有关人员分别向邓、陈汇报,征得他们的同意。有的则在书记处或政治局研究后由代他们参加会议的秘书向他们汇报,然后把意见反馈给中办。
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在同传统经济体制、传统观念和某些个人暂时利益的矛盾与磨合中推进的,由于方向明确,步子稳妥,除价格体系的改革一度出现曲折外,总体上进展是顺利的,成功的,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为了让年轻一代了解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情况,特将十大经济改革措施的要点摘录如下:
1、关于“利改税”
中国税收制度是五十年代借鉴苏联的做法,适应计划经济单一经济成分建立起来的。全国解放初期,还保留了国民党时代的一些税收制度。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完成,经济成分向单一化的全民所有制过渡,税种也越来越单一,除了工商统一税外,就是几个地方税的小税种,如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1965年还在重庆作过“税利合一”的试点,准备把工商税也改为以利润形式缴纳。理论根据是,社会主义企业固定资产都是全民所有,经营所得利润也应全部上交国家。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未及在全国推广。八十年代初“利改税”的改革,就是想用税收的形式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在依法向国家纳税以后,其税后利润都归企业所有,归企业支配。其目的是适应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形势,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与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条条、块块分割的矛盾,企业对中央与地方只承担纳税的义务。并设想在利改税的基础上,用划分税种的办法,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我多次发表文章和讲话,阐述利改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城市和农村不一样,不能简单的把农村的承包制套用到城市,用来解决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但由于部门之间意见的分歧,影响了领导的正确决策,使利改税一度中止,再次实行改革初期的企业承包制,但最终还是回归到利改税的轨道。后来的实践证明,利改税这一改革措施是完全正确的。
2、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体制
财政体制是国家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财政的收支范围与管理权限,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而调动各方面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和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财政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实行过多种形式的财政体制。归纳起来,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统收统支”的办法,即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支出则由中央拨款;另一种是以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即按照中央核定的支出,划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收入,如收入超额完成了任务,地方可以按比例分成,使地方有一定的机动性。再一种是中央对地方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也叫做“分灶吃饭”,即由中央核定地方年度收支总额,收支挂钩、按比例总额分成,收入超额完成的部分,留给地方支配,使地方零用钱多一点。这三种办法,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实质都是高度集权的体制,没有真正的地方财政。
与财政体制相适应,长期以来,国家对企业基本上是采取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办法,利润全部上缴,支出上边给,亏损国家补贴,把作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企业变成了各级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总结建国以来实行的各种财政体制利弊,特别是考虑到未来发展方向是用税收的办法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同时,也借鉴了匈牙利、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经验,我们提出用划分税种的办法来划分各级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将上缴利润改为依法上缴各种税收的基础上,将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使地方财政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就是后来所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根据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