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左右派争论中的问题与主义
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是不可能产生争论的,不管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民主主义者都不会赞成负福利的,而且他们的主张都可以抵制负福利。
当然,共产党那时谴责专制国家垄断(“官僚资本”)是三座大山之一,但不会因此就赞成“四大家族”背着老百姓把它就“私有化”了。按这个标准,现在有些人就不是左派。但大家知道,我反对权贵私有化比现在许多所谓“左派”要早得多,那么我是不是左派呢?
那时共产党大骂专制国家垄断,但不主张通过黑箱中的瓜分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主张由推翻一党专政后的“民主政府”接管这些资本,在民主原则下处理它们。可惜这个主张并未落实,到现在我们居然还要讨论“民主是不是个好东西”!
反倒是前东欧各国,实现了“由推翻一党专政后的民主政府接管这些资本,在民主原则下处理它们”。那么作为左派,我们是不是应该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
所以,在中国讲“左右”首先要把问题搞清楚,否则这个左右就变成毫无意义的话题。
我之所以不用“共识”,而用“共同的底线”,就是想避免一种说法,现在大家都讲要寻找共识,而且寻找共识是为要团结大多数等等,总而言之人们是从政治操作角度来讲这个事的,说现在左派右派争得太厉害了,如果我讲共识就可以和稀泥了,就可以把大家团结起来了。我觉得如果所谓共识真的能够实现团结大多数我当然也还是很乐意的,但是我也的确知道这很难。很难的原因其实并不在于左右有没有一致的基础,而在于第一是上面不能允许这个诉求,或者说允许的空间有限。第二,也许我们所有的人都有真诚不真诚的问题,很多人其实在乎的不是真正的左右,而是自己的具体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当然就比较麻烦了。所以我这里讲的共同的底线,首先是指应然意义上的,就是我们要有一个看问题的真实的尺度,这个尺度可以弄清楚什么是左派右派真正有意义争论的问题,什么是没有意义的假问题。
这个说法能不能达到所谓团结大多数,能不能争取更多的人支持呢?说实话我不怎么考虑这种问题。作为一个学者,我讲这些话主要是基于认知,或者说基于学理上的澄清,至于它在政治实践方面的效果,只能走着瞧。其实就像一位朋友讲的那样,中国现在实际上是有两条底线的,就是“宪政左派和宪政右派”有一条共同底线,“专政左派和专政右派”又有另外一条底线,宪政左派和宪政右派的共同底线不难论证,问题是如果政治操作空间很小,通过讲这个底线成为宪政左派、宪政右派的共同朋友,至少这只是一个潜在的可能,因为宪政左派和宪政右派本身政治实践空间都不多,因此他们如果要对你表示首肯,这个空间也是比较有限。但是专政左派和专政右派对你的反感会表现得很直接、很外露。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你讲的共同的底线,很可能不会使你成为左右的“公友”,而会使你成为左右的“公敌”,我觉得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我刚才讲的,在政治实践空间很小的情况下,当然就是宪政左派、宪政右派的认同是隐性的,是将来的。而专政左派、专政右派的敌视是显性的,是现在的。但是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共同的底线仍然是有意义的,它的意义就在于至少我们有一种认知上的进步,就是我们首先得把这个问题想清楚。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有人说--“说什么共同的底线”,“共同的底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没什么好说的。
秦晖:所谓底线是一个应然的东西。希特勒也有他所谓的底线,和我们讲的当然就不是一回事。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主持人:这位网友问,有人说现在的中国没有左右之争,只有上下之争?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秦晖: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也许都有左右。但是左右,他们面对的问题现在和将来是不一样的,比方说如果我们把主张大政府的叫做左派,主张小政府的叫做右派,今天我们有这种争论,明天也有这种争论,但是这个争论针对的问题背景是完全不一样的。我刚才讲了,我们现在主张小政府的其实包括两种人,一种是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这个意义上也是小政府,另外一种人是主张推卸政府责任的,这个意义上也是一种小政府,但是这两种小政府是截然相反的。同样,我们这里的大政府主义者也可以有两种人,一种人是最大程度追问政府责任,一种人是最大程度扩张政府权力,这两种人你可以都说他们是大政府主义者,但是是完全相反的大政府主义者。所以我们自我定位一定要清楚:我们到底是哪种左派或者哪种右派,在这个基础上所谓的底线就非常清楚了,我认为按照我刚才的说法,追问政府责任的左派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右派完全是可以有共同的底线的,为政府扩大权力的左派和为政府推卸责任的右派也可以有它的底线,但是那是一条相反的底线。
主持人:一位网友说,秦教授把宪政的本质概括为国家能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政府的权责对应;把民主的本质概括为为权力提供合法性来源。两个概念区分得很清楚。秦教授说历史上“有宪政无民主”与“有民主无宪政”这两种情况很多,请秦教授举几个例子。
秦晖:我的文章里都已经举了,他看了就会知道了。假如你要讲最广义的宪政,可以说西方在贵族时代就有了,因为贵族和国王是有契约的,贵族把多少权力授予国王,国王为贵族提供什么样的保护,这个当时就有了,但是你不能说那个时候是民主,因为那个时候参与契约的人很少,所以是一种贵族宪政,但是并不是民主宪政。相反,也有一些地方是有民主无宪政的,也就是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契约关系,但是的确存在着所谓多数决定的问题,这就不是宪政。这两种情况肯定是都有的,例子我也举了不少,但是都不是现代文明所能够容忍的一种状况,现代文明基本上搞的宪政都是民主的,搞的民主也都是宪政的。
在和杨支柱的对话里,我们还谈到,有人说宪政民主是自由对民主的限制,我觉得宪政民主的确是有捍卫自由的问题,但是宪政本身不能说是用自由来限制民主,更大程度上其实恰恰是用直接民主来限制间接民主。
也就是说宪政如果我们指的是遵守宪法的话,这个宪法恰恰是要由全民来决定的,宪法通常不是由议员决定的(当然议员也许是起草者),宪法的通过往往要经过全民公投,即使在议会中也是不能用简单多数来决定的,一般的议会中可以通过的法律都是比较次级的法律,宪政往往是要有更严格的民意基础。民选政府要服从宪法,或者民选议会通过的具体法要服从宪法,实际意义就是老百姓的代表的意志要服从老百姓的意志,就是直接民主对间接民主的限制,这个本身也是符合民主制的要求的,至于符合自由的要求就更不用说了。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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