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昨天向大会提交调查报告,“工党”议员李卓人、“社民连”议员“长毛”梁国雄收受“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捐款无申报的指控“不成立”,事件“告一段落”。
有关调查结果如果可以成立、可以接受,那么,香江从此将再无公平、公正可言,廉政公署的肃贪倡廉工作和公职人员《防止贿赂条例》也可以束诸高阁矣!
有关调查结果不能接受,首先在于“其身不正”,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由七名议员组成,“民建联”叶国谦任主席,三名成员为建制派陈婉娴、易志明、林健锋,另三人为“民主党”刘慧卿、“公民党”郭荣铿及“新民主同盟”范国威。
在此组合下,于聆讯过程中,凡是不利于李卓人和“长毛”的证供,刘慧卿等三人一律拒纳,李卓人和“长毛”的自辩则一律“应该可信”、“没讲大话”;“金主”黎智英被传召到会作供,更被他们奉为“上宾”,“肥佬黎”把一切责任包括签发支票的责任都推给美国人助手Simon,建制议员要求传召,刘慧卿坚持“并无必要”……。结果,在“三对三”的情况下,所有指控都“不成立”!
在此过程中,刘慧卿、郭荣铿、范国威三人,徇私护短、“放生”李卓人和“长毛”。三人平日民主、公义不离口,就在昨天的立法会大会上,刘慧卿就提出了“前特首”案子和特首“收取潜在利益”的提问,继续“死咬”梁振英所谓“收取”五千万酬劳的事件不放。他们对特首、对建制半点也不放过,但对“黑金教主”黎智英、对“自己友”却“爱护”有加、不惜把公义和法治踩在脚下。他们虚伪和无耻的嘴脸已进一步暴露在市民面前。
李卓人和“长毛”,收受“黑金”、不作申报,是事实俱在、不容抵赖的,而且胆子奇大、样子难看令人“作呕”。
事件中,李卓人于二零一四年一月及九月先后收取黎智英五十万和一百万元“捐款”,其后辩称是给“工党”的捐款,只是“暂存”其户口,云云。
疑点一,既是捐给“工党”,何以支票“抬头”是李卓人个人名字?难道李卓人就等于整个“工党”吗?
疑点二:李卓人是在传媒“踢爆”事件之后才匆匆把一百五十万元转到“工党”户口,如果传媒没有报,这笔钱他是不是要永远“暂存”下去?
同样,事件中,“长毛”梁国雄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收取了黎智英以其个人名义抬头的五十万元支票。“巧合”的是,黎智英在作供时同样声称钱是捐给“社民连”的,而“长毛”也同样是在传媒“踢爆”之后才匆匆把五十万存入律师楼替“阿牛”曾健成的官司付讼费。
铁一般的事实摆在眼前,事件中,李卓人和“长毛”的行为只能有两个“答案”:一就是收取黎智英的“黑金”,二就是把黎智英捐给“组织”的钱“化公为私”,据为己用,二者只能居其一。而不论“是一是二”,其形式不同、乱港实质则无异,但既乱港、又贪心,则“黑”得更加“核突”和无耻。
李卓人和“长毛”,一个长期打着“工运领导”的招牌,一个以哲古华拉激进信徒自居,他们平日骂特首、骂高官、骂“官商勾结”,是从不脸红的;在部分市民,特别是年轻人和一些基层“打工仔”心目中,李卓人和“长毛”都很够义气、很“硬骨头”,近年不少“泛民”都逐渐“转軚”、“投诚”,争住去“西环”食饭、上北京“面圣”,就只有他们二人“顶得住”……。
如今事实摆在眼前,李卓人和“长毛”不是什么硬骨头,只是“西环”或者中央扔出的“骨头”不够“硬”,没有五十万、一百万那样“有肉食”而已。
李卓人和“长毛”本来可能也真有一点为基层发声之心,他们之所以会在从事社会、政治活动十多年之后走上“黑金”邪路,原因就在于他们一直以抗中乱港为目的,阻挠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最终必然为外国反华反共势力所利用,五十万、一百万就买去了他们的人格和良知。
至于“黑金教主”黎智英,已经众所周知就是回归后一切抗中乱港恶行的“司令部”和“大水喉”,其私人游艇公海夜会美国太平洋舰队情报部门头子之类行径已不是什么秘闻。不仅李卓人和“长毛”栽在其“黑金”之下,就连“民主党”、“公民党”以至“香港良心”、“政治主教”同样也受到“黑金”的“眷顾”。而抗中乱港连上反华反共,根本目的就是以特区为“突破口”,向内地“输出民主”、“颜色革命”。
事实是,期望一切反华反共势力和抗中乱港分子“放下屠刀”是不可能的,但香港是法治之都、廉政之地,李卓人和“长毛”身为立法会议员,每月由纳税人公帑支付薪酬;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是特区唯一的立法机关,负有制订法律和审议政府施政的重要权力和职能,作为议员一分子,又岂可无视法治和廉洁守则,收取怀有政治目的的“黑金”乱港?
前特首曾荫权因租住深圳房子未有申报被查,前无线电视要员陈志云因收取饭局“广告费”未向公司申报受查,难道廉政公署就看不见李卓人和“长毛”的所作所为吗?
本文系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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