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建中
立法会今日将恢复二读辩论“版权条例”,鉴于上次出现“流会”事件,以及有议员提出“休会待续”动议,因此,议案最终能否通过仍存较大变数。但尽管如此,“版权条例”对本港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本身亦已在保护版权及保障使用者两方面取得最佳平衡,应当如期表决通过。不论是“收回条例”还是反对派提出的大幅修改议案,都非恰当做法,一旦条例无法通过将出现“三输”局面。
“版权条例”经过多年咨询以及本次立法的多月讨论,公众已有较充分的了解。一个最佳例子便是,反对派意图政治化事件、并将条例标榜成“网络二十三条”,结果不仅无法引起公众认同,甚至在其阵营内部造成分裂。而上周日一班极端激进的所谓“网民”暴力冲击支持条例的版权大联盟记者会,更是让市民感到反感,也令反对派处于更被动位置。而通过特区政府官员的进一步澄清与解释,已打消了许多人的疑虑,支持条例。
现在对通过该条例最大阻力仍然来自于反对派,虽然有建制派议员认为可考虑撤回条例重新咨询,亦有议员称会支持反对派提出修订案,更有陈伟业提出的“休会待续”动议,但大多数议员包括部分反对派议员仍然支持特区政府的原动议。因此,只要全体建制派能“站好岗”,不致出现再次“流会”,公众有理由相信,条例可尽快通过。
事实上,眼前的条例已经过五年的多轮咨询,两个法案委员会亦开会讨论三十五次,社会上的研讨会更是多不胜数,绝不存在公众不知情、“被出卖”情况。更重要的是,条例已经在各方面取得最佳平衡,充分保障使用者与版权所有者利益。版权拥有人及作品使用者不是对立,修例是打击大规模侵权行为,而非针对网民日常活动。现时“版权条例”严重落后,在科技进步下,执法上会有很大问题,在国际协议中,香港需要按照国际标准更新“版权条例”,若没有健全条例,会对营商环境不理想。举例来说,上周香港举办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数千世界各地的业界人士出席。如果香港在条例本身或基础配套做不好,必定严重打击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地位。而一旦此次条例通过后,便可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打击透过网上串流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而各持份者在修例下都得到保障,除了版权拥有人外,修例引入很多豁免,令使用者得到更多保障;“安全港”制度可以保障网络供应商;修例对香港整体经济、商贸、鼓励创作有正面作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早前指出,修例其实是“三保”,即可保障原创作品、表达自由,使用者合理地使用作品。
反过来说,如果条例无法如期通过,则可谓“三输”,不仅香港会失去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地位,使用者亦无法得到足够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表达自由亦会不同程度受损──不要以为按现有法例下去便“万事大吉”,事实上,如果不及时更新条例,网民失去的将会更多。
当然,一些公众的疑虑,当局也应当高度关注。例如,有团体及议员提出,应使用“开放式豁免”取代现有的“公平使用”。但必须指出的是,“开放式豁免”豁免范围比“公平使用”更不清晰,当对豁免范围有争议时,要由法庭裁决。实际上“开放式豁免”绝不会比现有修订草案更先进。
西方很多国家,例如欧洲、新加坡及澳洲等国家都有同类公平处理条文,来界定豁免范围及条文,好处能增加清晰性。很多市场都存在误解,网上改图;婚宴播歌等不会触犯刑事罪需要入狱。只有大规模传播侵权作品,令版权持有人受经济损害,才需负刑责。
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香港版权条例做得好、领先于国际水平,那么,不仅对香港创意产业、娱乐产业有莫大裨益,更对普通市民以及网民有益。因为如果香港无法做好版权保护,必然会严重打击版权持有人对香港市场的信心与投入,长此以往,香港便会成为一个无关紧要的市场,在无足够保障之下,香港很可能成为一个版权保护“恶名昭着”的城市。又有谁希望看到这一幕?
反对派在此次事件中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更是经历过数次“转?”,当中实际上有利用条例去达到政治私利目的。例如某些政党害怕得罪极端激进网民影响明年立法会选情,又有的是意图从中“抽水”去满足于政治表演的需要。但不论如何,当美国当局对其施压时,反对派必然会回到让条例通过的立场。归根结底,他们承担不起得罪“老板”、得罪整体选民的这个政治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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